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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我在20世纪80年代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我的丈夫,婚后一直是与我公婆一起居住在两间平房内的。由于家中老人多病,儿子在上学,故房屋一直未翻建。 2002年,儿子大学毕业回家居住,我们向区城建管理部门申请建房。由于该地区有待开发申请未获得批准。于是我们夫妻俩共同商量后,把老房拆了翻建成了两上两下的小楼房。 约在2010年,我公婆先后去世,丧葬费用都是我们付的。之后,我丈夫在产权证上写了他一人的名字,面积未变。 2017年,我丈夫退休了,却不知怎么迷恋上了跳舞,认识了其他女人,还坚决要与我离婚,我不同意,法院判决不支持他的离婚诉求。听说我们这儿的房屋要拆迁了,他又提出离婚的要求了。听说如果第二次提出离婚的要求,一般法院是判决离婚的。那我们的这套房屋,我可以分割到多少呢? 廖女士
廖女士: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于你们夫妻俩在未经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了旧房屋,改建成了新房屋、扩大了面积,事后又未补办相关的建设许可手续,故无法取得产权证或无取得其他合法登记的手续,从而使得该房屋产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确定性。 再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有当事人使用。”法院不能替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为此,目前法院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均判决分配使用面积而不分割所有权。所以,你们一旦离婚,你可以得到一定面积的使用权,不一定能分割产权的。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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