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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我原来一直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家会展公司的老板。这家公司成立不久,老板介绍了公司的定位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承诺我15万的年薪外,还可以有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我觉得这家公司蛮符合我心意的,就决定跳槽。进公司三个月后,我的工作步入正轨,也开始接洽客户、签订合同,我就去和公司人事谈提成的事情。人事讲,公司初创,还没实行过提成制度,这需要董事会讨论后拿出个章程再谈。听他这么讲,我也只好回去等了。但两个月过去了,关于提成的事还是没有下文。2018年2月过年时,我就直接发微信给老板,说我已经工作快半年了,提成到底给不给,不给的话我就只能走了。老板就讲这个提成比例确定需要考虑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利润水平等因素,这些数据现在还在测算中,后来又推诿说,即使有提成还要看回款情况,主动离职是不可能再给提成的。我觉得自己受骗了,春节后我就交了一张年休假的申请单,没再去上班。两天后,销售主管联系我,说年后公司有好几个项目要开展,我的年假老板没批,要求我两天内必须上班。我不想给他们白干活,就没有理睬他。后来公司就以旷工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提起了仲裁,要求他们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按照最初谈过的4%的比例支付我工作期间的提成。但公司坚持提成问题只是意向,实际没有达成一致。最后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我的请求。我很困惑,老板赖掉提成还不给我休假合理吗?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约束吗?
读者汪先生
汪先生:
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未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的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法律亦规定,其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提成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计发方式,通常是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劳动者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而给予的一种激励。提成的发放往往与劳动者的工作绩效相关,如何计发提成以及提成发放条件等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单位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动者主张提成,通常应举证双方对提成的支付、具体的计算方式以及支付条件等有相应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提供公司制定的提成发放的薪酬制度作为依据;既未约定,又无制度规定的,则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从你所述看,在你入职前公司与你协商时虽提及了提成发放,但对于提成的计算方式、计发比例及发放条件等,你们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你入职后,公司亦未就此制定相应的薪酬制度,公司的其他同岗位职工亦未领取过提成。此种情况下,你关于提成的主张确难获得支持。当然,诚信是为人之本,公司方在招用你时表示工资外还可另行发放提成,在你入职后又迟迟不与你协商提成的计发标准等,确有不当。但作为合同相对方,你亦有义务与对方磋商,并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至于休假问题,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所以,你所在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对于你在春节假期后申请休年休假未予准假,并不违法。
优秀的销售人员对于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作用是巨大的,相信这也是公司将你挖过去的初衷。在就待遇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匆忙入职是造成你今天处于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而事后如果你能找准切入点,与公司进一步沟通协商,而不是赌气的一走了之,可能结局也不会这样。希望你汲取教训,谨记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充分考量,遇事三思,切忌冲动。
(作者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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