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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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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 我是单位人事主管,最近我们辞退了一名员工。因为他老是迟到早退,扣了几次钱也未见改观,后来还差点动手打领导。该员工现在申请了仲裁,对解除表示不服。听说一旦对簿公堂,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请问我们该如何举证呢? 读者 小丁
小丁: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那单位如何举证呢?是不是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显然不是。其中必须把握三点: 第一,有因果关系。由于单位是因职工有这样或那样的违纪违法行为而予以处罚的,那么此时单位就要举证,该违纪违法行为是谁实施的,实施者的主观目的是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等等。证据的形式可以是书证、视听资料、他人佐证、调查和数据统计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有制度依据。证据确凿了,当事职工赖不掉了,但怎么处罚呢?扣款还是警告,或者直接辞退呢?这也很关键。有的明明应该记过处分的,单位直接辞退,是不对的,所以一定要对照企业规章制度来处罚。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企业执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有效的,即通过一定民主程序产生、废止、修订的,否则也是处罚失当。 第三,要履行程序。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工会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对那些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来说,也应注意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现实中,往往因为事实依据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准确、操作程序不合法等原因,一些单位的解除被判违法,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处罚职工单位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依法操作,把工作做在前。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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