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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数年的公司突然远距离搬迁,既不安排班车也不发交通补贴,只是一味地让职工随迁。日前,职工刘先生向本报咨询,如果他不愿意随迁,能否要求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据刘先生反映,他于五六年前进入本市郊区的一家公司工作。进公司不久,公司就与他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工资一栏约定的是本市最低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再签,却让他继续工作,每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照旧。两年多前,公司业务越来越多,人手却没有增加,他每周都要上六天班,且每天都要做足8小时。不过,公司每个月都会给他3000元工资,比约定的工资要高出几百元。去年,公司任务更重了,他有时一周只能休息半天。如此连轴转,让他十分疲惫,可看在公司又给涨了点工资的面上,他只得咬咬牙继续干。谁知,几天前,公司突然通知所有员工,公司要搬迁,所有人员随公司一起搬迁。他到网上一查,公司的新址“远开八只脚”,要斜穿整个上海市。因为大多数员工都住在公司附近,这么远的路该怎么办?大家议论纷纷,公司会不会派班车?至少应该给交通补贴吧?但公司给出的答案却是,所有职工都必须跟着公司随迁,上下班的交通问题公司不管,由职工自己解决。如果不想随迁,职工可以自己辞职,但没有补偿。自己一个月就挣3000多元工资,如果随迁,交通费用暂且不谈,这每天来回路程要6个多小时,谁受得了?然而自己在公司做了这么长时间,就这么不给一分钱补偿走人,又让他无法接受。不愿随迁的刘先生想,能否要求公司给点补偿?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不妥。首先,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强制随迁,不妥。虽然法律对这个问题并不明确,但这里也有个合理限度问题。像刘先生所在公司这样远距离搬迁,使得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要花6个多小时,长此以往多少会对职工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公司既不提供班车也不给予补贴,只按辞职对待,显然有失公平、不合情理。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合同约定条款,从实际履行角度而言,职工一直在原址上班已是既定事实,对于这种约定的改变或客观事实的改变,且超出一定的合理限度,公司应该与职工协商,公平解决。最后,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也不足。《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作者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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