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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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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们单位解雇了一名员工,但没有告知工会,听说一旦职工告我们就麻烦了。这是为什么呢?明明是这个职工严重违纪,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单位严肃处理难道还有错?很想听听你的意见。读者小计
小计: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这是必须的,作为工会也应该会是大力支持的。但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而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这个单位必须做到。根据你的问题,下面分析一下。 第一,员工违纪违法,单位可解除合同无须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你们单位的这名员工确实触犯上述条款,达到辞退程度,你们单位解除无可非议。但值得注意的是,你们相关证据一定要收集齐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还需注意程序要求。除了上面的实体要求和证据收集之外,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对此,《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有的企业尚未建立工会,那么也应注意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所以,如果你们尚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应抓紧在职工起诉前补正。否则,一旦被判违法解除单位就彻底被动了,可能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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