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今日(1月7日)上午,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吉林男子刘忠林进行460万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该两项赔偿数额均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1990年,刘忠林被认定为杀害同村18岁女性的凶手,被判处死缓,在被羁押9217天后,于2018年4月被宣告无罪。
2018年4月,吉林高院宣告刘忠林无罪。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1990年,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一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因此被判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17年,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经过6年多的再审,法院认定原审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2018年5月23日下午,50岁的刘忠林在律师陪同下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共计166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787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8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日上午,辽源中院认定刘忠林被羁押9217天获得460万国家赔偿,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97万余元。
代理律师屈振红介绍,刘忠林案件相对其他冤案比较特殊,在当年法院对刘忠林一审死缓判决后,刘忠林口头提出上诉,但因他本人不会书写上诉状,案件没有经历二审而由吉林省高院直接对死缓判决进行了核准,导致在原审判决被撤销后,不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吉林高院还是辽源中院。
屈振红表示,随后刘忠林开始向吉林高院提出赔偿申请,但经过最高院最终批复,赔偿机关应该是作出判决的辽源中院,因此,刘忠林依据该批复又改向辽源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