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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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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父母生育我们兄妹六人,我是最小的儿子,有四个哥哥和一个妹妹。1985年,我家所在地动迁,当时动迁每人应分6平方米(父母是农民每人可多分2平方米),大哥另立户口分房。 我和父母、二哥(已结婚分到19平方米一套房)、三哥(已结婚分到27平方米一套房)、小哥(已结婚分到19平方米一套房)以及小妹的名字都在一个户口本上。我和父母、小妹按规定可以分得36平方米的一套房,经动迁组提醒,我开了结婚证,多分了点面积,共计分到41平方米的住房。当时动迁给的均为公租房。不久,妹妹成家,户口迁出,并另分得公租房。我和爱人、女儿以及父母居住在41平方米的房子里。2000年,我出钱买了一套15平方米的房子给父母居住。2007年,我把我住的41平方米住所置换了。现在我妹妹要求我给她动迁时她名头上分得6平方米(按现在房价)的钱。我认为:我已买了一套15平方米的房子给父母住了,妹妹应等到母亲百年后(父亲已过世),从母亲现在所居住的15平方米里拿(父母出钱买下的售后公房)。是吗? 黄同志
黄同志: 据你所述简答如下:在当时分得房屋时,你、你爱人、你父、你母和你小妹均为原始受配人。由于你父母(通过买卖获得公租房,属于公转私)、你小妹(通过再次分配得到福利房)均已得到房屋且居住不困难的情况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公房承租时,房屋调配单一般载明公房的受配人。若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居住在系争公房,是否丧失公房居住权? 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但对于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的情况,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益;如登记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未丧失前,一般而言,其居住权也不丧失;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等情况的,可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你父、母、妹均已丧失公房居住权。本人认为,关于你妹妹索要的房屋面积款并不是当然要支付的。其一,系公房,产权属于国家。其二,其已得到再分配房屋,且居住不困难。在已丧失原房屋居住权的情况下,她不当然享有该房屋的面积使用权。至于你们协商解决的方案,只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有效。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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