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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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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几个月前向单位提出辞呈,目前也找到了新单位,谈好了每月6000元的报酬,却迟迟建立不了劳动关系。单位说因为我老单位一直未办理退工手续,他们无法招用我。我赶去老单位交涉,结果他们一会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又说我相关账目未结清,总之,拖着不办。现在,我无收入。请问老单位该不该赔偿我? 读者小张
小张: 介绍三点意见供你参考。 一,你的辞职行为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你没有依法操作,不辞而别,那么这种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这样,单位反而可以追究你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工。职工依法辞职也好,或者旷工除名也罢,其实单位都必须及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通过不同意劳动者离职、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不为其转出社保关系等手段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这些做法其实都是错误的,如果职工确实有侵权行为,公司可以另行通过民事、刑事等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追究职工相关责任,但并不能限制其辞职权,更不能以不为其办理退工登记等作为限制手段,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原则。 三,单位未及时退工应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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