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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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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杜某于2016年7月进入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员一职。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杜某每月税前收入为5000元。同时,杜某签收了单位的员工手册,在休息休假这一节中单位规定: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杜某在当天办理了入职手续,他的劳动手册显示其自2014年5月开始工作,至2016年6月从上家单位离职。 2016年下半年杜某未享受年休假。2017年1月,杜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批准了杜某的申请。但杜某提出要求2016年下半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单位不同意。杜某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2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919.54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企业连续做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公司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已规定: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杜某本人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单位的员工手册履行。 杜某认为,《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其应当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杜某提供的劳动手册,杜某已符合应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其每年应享受5天的年休假。杜某当年度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其在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故杜某2016年应当享受年休假为2天,单位未予以安排,应给予杜某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遂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员工年休假所引发的纠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两条确实容易引起歧义,我们在修改客户单位员工手册时,也发现不少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其实是对法律条款的误解。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休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本案中,杜某提供的劳动手册显示,杜某之前在其他单位已连续工作了一年以上,故杜某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单位员工手册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上述规定折算杜某2016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单位在之前发放月薪时其实已经发放了其正常工资,所以还应补足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即5000÷21.75×2×200%=919.54元。
作者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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