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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公益性岗位不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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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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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5
— 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2-24) —

    2016年3月1日,老牛通过公益性岗位公开报名、考试等程序,被录用为本市某街道社会公共服务干事,并与街道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牛从事劳动就业辅助工作,工作地点为某社区,月工资为2600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

    2017年1月街道党政办公室根据组织部门要求,制定了街道社区工作者“一定双评”年终考评方案。明确由社区工作者、辖区单位代表、党员和群众代表共计30人对社区工作者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老牛作为该街道的社区工作者,也参加了此次年度评议。在评议工作中,街道发现,2016年8月,老牛负责的某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中载明,老牛工作期间多次遭居民投诉,经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多次谈话,老牛均未改变工作态度,工作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在本次街道考评中,老牛最终被确定为2016年度评议结果“不称职”。  2017年4月20日,老牛收到街道发出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老牛上一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故决定不与老牛进行续约,并要求他于4月30日前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结算至2017年4月。老牛于2017年5月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街道支付其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约,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像老牛这样的情况,是否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除特殊情况外,到期届满后不续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该法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若符合“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之条件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益性岗位不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本文前述案例中的老牛,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约了,单位是否要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这里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般来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 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四)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因为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一般不是按照市场化公平竞聘的方式进行的,而是安排、安置特定的就业困难人群。各个地方在安置就业困难人群时,也会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这类公益性岗位的报酬进行补贴。所以,该类岗位上的劳动者已经享受到了签约的优先照顾。法律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时候,就会考虑到权责利的平衡,因此做出了此类岗位的劳动者不再适用无固定期限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作者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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