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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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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我们是被征收居民。被征收的公房系我祖母承租的,我祖母生育了4个孩子。该房有两本租赁户卡,分别为25平方米三层和晒台以及12平方米的前楼,均系我祖母一人承租。祖母的生活由我父亲照料。祖母委托我父亲出租一房,租金作为祖母的生活费。我父母亲和祖母一起居住一房,共同使用,租金一起付,水、电、煤气均为一个表。 征收后祖母委托我父亲去办理被征收手续。不久祖母就亡故了。等到签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要求父亲签订12平方米前楼的征收协议。原25平方米三层楼和晒台的征收补偿协议已由我大姑签掉了。征收部门还出示了由居委干部作为证人的所谓我祖母的委托书。我父亲向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了大姑另有他房,认为其没有签订协议的资格。但是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她是继承人可以签约。同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还要求父亲尽快签订12平方的前楼征收补偿协议,还说,过了签约时间该得的奖励费将予以扣除。于是父亲签订了12平方米的前楼协议。现在大姑掌握了大部分的补偿却不予分配,作为老大的父亲左右为难。 征收部门的这种做法对吗?现在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能使分配更公平些? 陈品
陈品: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简答如下:一,对于判断征收部门的做法对与不对,这里暂不评判。个人认为目前更关键的问题是你父亲已经签订了协议,所以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你们认为征收部门有欺骗或胁迫的行为,那么应当由你父亲予以举证、证实征收部门欺诈或胁迫的行为存在,需要提醒你们的是类似情况的举证是有一定困难的。另外,如果你们能证明是由于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话导致你父亲误解而签订了协议,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二,由于你祖母去世是在征收公告公布以后,那么你祖母的那一份补偿利益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你们可以继承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具体诉讼上的操作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相信是能公平、公正处理的。 如还有不详之处,请来本所咨询。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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