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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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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11月5日15时05分许,在宝山区通南路上的某施工工地出现紧急情况:一名女工在10米高的吊车上作业时,突发心脏病。下方工友发现吊车突然停止运作,立即上到驾驶室内查看,发现该女工瘫坐在驾驶位上,脸色发青,并伴随着粗重短促的呼吸。
见此情形,工友立即报警求助。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由于吊车驾驶室高度固定,只能通过狭窄的云梯上下。而此时如不能及时将病人送至地面,女工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
时间就是生命,情急之下,民警立即通知消防部门到场,共同对女工进行营救。就在等待着消防队员的到来过程中,120医护人员上至高空驾驶室内,给病人进行初步紧急救治。随后,消防部门赶到现场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快速将病人放置在消防救援担架上,通过索降方式,将病人安全降至地面。
由于现场救治及时,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确认这名女工暂无生命危险,遂将其送往就近的江湾医院继续抢救。经进一步救治,目前,该女工的身体已无大碍。虽不知这位女职工是否第一次发现罹患心脏病,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心脏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是不适合高处作业的。
关注一 心脏病患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都列入了特种作业目录。
根据该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所谓器质性心脏病是心脏疾病的总称,包括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性心脏病、心肌病等各种心脏病。根据规定,各类器质性心脏病患者是不适合高处作业的。
还需强调的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注二 未成年工禁止5米以上高处作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原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即5米以上高处作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即2米以上高处作业。
未成年工绝对不能从事高处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有哪些呢?一是心血管系统的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是呼吸系统的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呼吸音明显减弱、各类结核病、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是消化系统的各类肝炎、肝或脾肿大、胃或十二指肠溃疡、各种消化道疝。四是泌尿系统的急或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五是内分泌系统的甲状腺机能亢进、中度以上糖尿病。六是精神神经系统的智力明显低下、精神忧郁或狂暴。七是肌肉、骨骼运动系统的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另外还有结核性胸膜炎、各类重度关节炎、血吸虫病、严重贫血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关注三 女职工孕期禁忌2米以上高处作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安全生产法》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另需注意,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由此可见,女职工因在孕期不得从事高处作业而与用人单位协商调岗,用人单位应调岗但不得降薪。
关注四 女职工经期禁忌5米以上高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还包括对经期高处作业的限制。但是多种规定的相关表述略有不同。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条规定是否意味着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劳动法》第60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此后,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2012年4月28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该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15米以上高处作业。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
但是现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同时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中的‘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本市规定也是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5米以上高处作业。综上所述,建议上海用人单位对从事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作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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