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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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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在一家私营企业跑运输。最近我想换一个轻松点的岗位。人事说没有合适岗位安排,不做只能自己走人,而且声明300元押金不退。所谓的理由,是因为我工作服务期未满3年,算作服装损失。钱虽然不多,但单位的做法好像不近人情,当时也没说要做满3年,更何况我工作服、工具什么的都移交了,哪来的损失一说?单位的做法对吗?读者小李
小李: 介绍两点意见供参考。 关于押金、服装费之类。现实用工中,确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者入职的时候收取一定数额的服装费、押金来作为担保,否则就不录用劳动者。那么单位收取服装费、押金合法吗?好多劳动者心中存有这样的疑惑。其实,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不同,民事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样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此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一旦劳动监察机关发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将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服务期约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培训的,为了不使自己的培训成为劳动者的“嫁衣”,一般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培训协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定的年限,这就是所谓的“服务期”。服务期的长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3到5年的居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现在的问题是,你们单位没出资对你进行培训,也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说你没有工作满服务期,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更不能以此为由来克扣原本就不该收取的押金。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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