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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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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某机械公司工作,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8年8月30日,公司人事经理将一份未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拿给肖先生签字,肖先生表示因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拒绝签字。人事经理随后要求他在“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趁人事经理不注意,肖先生快速用手机拍下那份“空白劳动合同”,而后在通知书上签了字。 没过几天,公司以肖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肖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庭上,肖先生出示了有关“空白劳动合同”照片,但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内都填写完整,并否认是事后由公司单方填写的。
肖先生随即申请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即钢笔字手写部分,书写时间与合同尾部劳动者签名时间非同一时期形成。”且该公司承认只签订这一份合同,也未曾交给肖先生。据此,劳动仲裁庭支持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所谓“空白劳动合同”,指的是虽有劳动合同文本,但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让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如员工不服从,公司能否就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签了“空白合同”,是否还能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关注一 职工拒签“空白合同”,可被企业除名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机械公司就主张,因为肖先生不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这种说法对不对?当然不对。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以书面为载体的劳动合同,而是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的“空白劳动合同”,导致双方不能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明显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拒签。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终止。实践中有的劳动者还在合同的空白处写上“空白”字样,防止用人单位事后单方填上空格,并主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空白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维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无理由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可以。上海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注二 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用人单位已尽了诚实磋商义务,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导致无法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即使双方订立了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该合理性的考量可适当参考同岗位、同工种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形成的事实劳动权利义务或其他合理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比如说,劳动者原来工资一直是2万元,原劳动合同期满,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10年,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补签劳动合同,除了双方同意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为“无固定期”外,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写“1万元”,由此造成劳动者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报酬条款写“2万元”,劳动者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注三 签了“空白合同”,还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签订的是“空白合同”,是否能够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有的“空白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必备条款,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章,则该合同形同虚设,则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
但有的“空白合同”内容是没有覆盖法律规定的所有必备条款,即条款不完备、内容有欠缺,但仍属于残缺劳动合同而非无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于无劳动合同和有瑕疵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仅是必备条款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是重新协商之责。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至少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报酬、社会保险等九项内容,对于内容约定不具体或没有约定发生争议的,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执行口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残缺劳动合同以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将文本交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则没有法律依据。例如:2016年2月19日,黄某至某化纤公司工作,担任纺丝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工资为每月1800元。黄某工作期间,化纤公司多次主动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均借故拒签。2016年12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化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黄某称化纤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除了工种和工作时间已填写了8小时,其余内容都是空白的,合同不规范,所以自己才拒绝签订,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化纤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多次安排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均因黄某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订立,请求驳回其仲裁申请。仲裁结果未支持黄某,黄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承认化纤公司有一次给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填写了工种和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内容,故黄某系因自身原因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对于其要求化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作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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