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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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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小陈进入A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产品研发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小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自己从事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受雇于任何从事同类业务或与甲方具有竞争关系的组织、企业或者个人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该类机构提供服务。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小陈离职前月工资标准的30%进行发放。 2016年12月,小陈由于自身原因从A公司离职。离职后,小陈进入其他行业工作。 2017年3月,小陈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认为在小陈离职时公司没有要求小陈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小陈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月至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和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员工离职时,公司没有告知员工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该协议对双方就没有约束力吗? 公司认为:在小陈离职时公司没有要求小陈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小陈无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小陈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有效,双方未就协议的解除达成一致,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公司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由于公司已经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公司额外的补偿。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小陈和公司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有效,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由于公司已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对于员工提出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予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中所出现的情况是很多企业会陷入的误区,认为员工离职时候企业没有通知员工执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或者无效。但从竞业限制协议的立法来看,约定的是劳资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视为是附条件的协议,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如果企业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那么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必须要提前通知员工。 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企业再向员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向单位额外主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同样的,如果单位出现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有权向单位额外主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候自己也不要违约了,一旦违约达到员工可以解除的情形,不但员工可以主张解除协议,还能向单位主张额外的补偿。
作者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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