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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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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我老公约在2002年购买了一套公租房,里面有三个户口,我、儿子、母亲。当时母亲动迁分得房子后说要和我们过,于是户口迁来了。2016年,我们居住的地块被征收了,现在母亲要分征收安置补偿款,认为她与我是母女关系,同意她户口迁来就说明她有份。她还说,不给她,她就起诉我,要分征收补偿款。她的要求合理吗?我们没有居困户补贴,她可以分得征收补偿款吗? 何女士
何女士: 依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我不知道当时你母亲居住的房子动迁时,她分得多少建筑面积。还有,我也不知道你母亲是否实际居住在你处。因此只能分三方面概要释解一下。
一,依据目前征收方案来看:一个是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予以“居困户保障”,也有约定依据经适房标准“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作为“居困户标准”,还有依据市高院“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的规定,你母亲原分得的房屋现在是否低于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如果低于标准可以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如果高于标准则不可以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
二,由于你那套房屋被征收,系未有“居困户”的事实,也就是居住不困难。《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应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你母亲在被征收前是否居住满一年?如果居住满一年的,按此条件是可以分得征收补偿款的。如果没有居住满一年的,那么是不可以分得征收补偿款的。
三,从理论上讲,即使存在母女关系,也只能说明你们彼此之间存在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利益。公房承租人或居住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权,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亲属关系的变更等综合因素来评定。因此,你母亲的诉求是否合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来衡量。根据衡量结果才能确定她是不是被安置人,该不该有征收补偿款。(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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