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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由于我家居住的地块被征收了,因此特别关注你的文章。我家系私房,产权人是我公公名字。房屋面积54平方米,在册人口有公公、婆婆、二哥、侄子、弟弟一家三口、妹妹一家三口,我们一家三口以及我母亲。由于人口多,居住面积小,于是申请《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经核算征收组分给我家5套房屋。然后我公婆与其他兄妹签订了家庭协议,在未经我们签名同意的情况下,将分得的5套房屋均分掉了,就我们没有拿到房子。 征收组居然也将这些房屋分配下去了。事后我们找了征收单位,征收单位认为我们有自购房,属于“另有他房”,所以用不着我们三人签订家庭协议。我也提到我母亲没有自购房应该属于被安置人,也没有在家庭协议上签名,这些房屋怎么可以按所谓的家庭协议分配了呢?征收单位认为这是我们的家务事。哪些情况下拥有的房屋属于“另有他房”?这个《家庭协议》有效吗?征收单位违规了吗?我该怎么办? 徐女士
徐女士: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答复如下: 实际上“另有他房”、“他处有房”只是提法不同,含义是一致的。 在涉及被征收这一方面,根据司法解释“他处有房”仅指福利分房。包括原承租的公租房、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用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 如果你家购房时有上述情况的,那么你们实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即不属于签字对象。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的,那么你们属于被安置人,理应得到安置。 对于你们家的《家庭协议》由于缺少当事人协商,其他人获得房屋的权利于法无据。《家庭协议》 由于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当属无效。 由于家庭成员未能协商一致,作为征收方应当等待家庭内部协商好或者通过诉讼取得判决后再予以分配。在无效《家庭协议》框架下分配房屋,势必引起家庭内部的纷争,实属不妥之举,有失规范。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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