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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于2017年12月经朋友介绍到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从事项目总监工作。2018年1月20日15时,小朱突然听到隔壁办公室一阵打骂的声音,至隔壁办公室一看,发现同事老俞与老刘因业务风控问题发生纠纷打作一团。小朱见状立即和别的同事上前劝阻,当小朱试图从老俞身后拉住老刘劝架时,却被老刘随手抓起的烟缸砸中了手指。小朱的手指顿时红肿了起来,不能动弹。当日事后,小朱来到医院检查,手指已经发生了骨折,需要石膏固定治疗。这次手指受伤,使的小朱无法正常书写和打字,不仅影响了小朱的正常工作,也影响到了日常的生活起居,更让小朱支付了不菲的医疗费。朋友告诉小朱,像这样的情况,何不去试试申请工伤认定呢?小朱于是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时劝架,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受伤的。但单位却不认可小朱的说法,单位认为小朱作为公司的项目总监,其职责是服从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项目监督工作任务,不具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安全保卫之责,其劝架行为虽值得肯定和表扬,但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之后,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对小朱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小朱不服该决定,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这种工作时劝架受伤的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一、工作时为公劝架受伤,应当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此,工作时因劝架而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几个考量的因素:一是劝架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二是劝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是劝架是否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若涉及其中的某一项情形,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笔者要指出的是,若劝架是为了个人利益,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则应被排除在外。 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法院认定:小朱在工作时,同事老俞和老刘因风控问题发生打架纠纷,小朱上前劝阻而受伤。风控问题是工作问题,因风控问题引发纠纷势必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小朱劝架的目的不仅在于同事间的和谐相处,也在于不影响包括小朱本人在内的各自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小朱劝架受伤是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劝架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最终,法院判决,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不妥,撤销该部门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限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小朱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小朱的情况被认定为属于工伤。 二、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工伤认定申报义务,劳动者可自行申请。 若想像本文前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不配合进行工伤申报,劳动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只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未在30日内履行申报义务的,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亦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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