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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8年3月,朱某前往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A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其2016年10天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并要求按3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接到投诉后,静安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开展了调查。
经查,朱某于2010年12月底进入A公司工作,一直以来双方在带薪年休假方面没有发生过纠纷。到2016年,加上此前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朱某的累计工作年限为17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为10天。2016年年底,A公司与朱某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将其2016年的10天年休假跨年安排至2017年。2017年12月8日,朱某申请自12月11日至12月29日期间休15个工作日的假期,并在请假事由中注明为2017年的年休假。休完年休假后的工作日(即2018年1月2日),朱某与该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因2016年10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情况产生了纠纷,朱某因此到静安大队投诉。
A公司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2017年朱某的累计工作时间没有满20年,他的年休假天数是10天,而非15天。朱某明知此情仍于2017年12月申请2017年的15天年休假,超出的部分应当视为2016年的年休假的跨年度安排,故公司只需支付其2016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且朱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支付,所以只需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予以支付。对此,朱某则认为,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职工的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当初自己在申请年休假时明确指出是2017年的年休假,但公司仍予以批准假期,就意味着其申请的15天年休假,其中10天为2017年法定的年休假,另外的5天应视为公司的福利,不应从2016年的年休假中扣除,故公司应支付其2016年10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为日工资的300%。
根据调查结果,静安大队认为A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征得朱某的同意,将其2016年的10天年休假跨年度安排至2017年,这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由于该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规定职工享有额外休假福利的,2017年12月朱某申请的15天年休假,宜认定为2017年的10天年休假和已被跨年安排的2016年5天年休假。而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因此,静安大队向A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书,责令其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朱某5天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A公司在限期内进行了整改。
[案件分析]为充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则按照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本案中,投诉人与A公司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在于年休假可否跨年度安排以及职工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等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在1个年度内统筹安排的,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1个年度安排,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见,对于年休假的时间安排,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并起主导作用,并充分考虑到一些单位可能因为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而无法在当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支付相应报酬,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本案中,A公司经朱某同意后,将其2016年的10天年休假跨年度安排至2017年,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但2017年结束,仍有5天尚未安排,故应承担这5天年休假的应休未休报酬支付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了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已经支付了朱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只需按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即可。 (,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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