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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我是被征收户的户主。该房屋系我父母(已亡故)建造。在册户口14人,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认定居住困难人数为十人。其中涉及三个家庭、五对夫妻,小孩、孤老、未婚中老年、残疾人等。2017年初,该房所在地被列入被征收地块。由于各家庭均有自己的困难,于是各自向征收组反映了自己的困难,总体要求为七套房屋。征收组认为:“该要求与基地方案相悖”,故不与我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向政府提起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他们认为:“该户补偿金额经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大于22平方米,故不再增加保障补贴。”征收组仅给我们三套房屋,还要求我们支付近20万元的差价,房子也是在外区。补偿金额达到人均2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我们就丧失了“保障补贴”?有没有法律或政策的规定? 王先生王先生: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和奖励)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二)价格补贴;(三)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四)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居住困难的保障补贴”系征收过程中不可遗漏的项目。另外,如果征收补偿不超过“人均22平方米建面”的不是制造新的“困难户”吗?显然有违征收立法的本意了。因此,在上海没有你所说的那种法律和政策,这也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冲突。 我认为,一般补偿款要达到一个标准,即,能在同地段买得起大于原有面积的住房,这才是改善了困难户的居住情况。(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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