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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9月,王某应聘进入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一职,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2015年4月15日,王某下班后喝了点酒,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对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天。公司得知此事后,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为由,于4月21日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公司协商不成后,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因王某被行政拘留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认为,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已属严重违纪,且类似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故公司是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王某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其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无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某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其性质与刑事责任不同,故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综上,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拘留并不属于刑事责任,是一种违法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措施。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既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 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处理被行政拘留的劳动者。有的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此类条款因与法律相冲突而归于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将管理权过分扩张至劳动者的业余生活。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将被行政拘留认定为严重违纪,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被行政拘留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其次,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被行政拘留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那么还需要看行政拘留的天数及被行政拘留的理由。如果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很短而且劳动者的主观违法性不强或属于过失行为,出于给劳动者改过自新的目的不宜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劳动者被行政拘留十天以上并且属于故意违法,并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嫖娼、打架、赌博等,那么倾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将此类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作者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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