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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签收工资清单,劳动者维权利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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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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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10-02

     小沙是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5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了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安排小沙从事制板师工作。小沙在公司实际工作至2015年10月9日,但公司仅仅向小沙支付了8月的工资,未支付2015年9月及10月工资。直至2016年2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沙支付2015年9月及10月工资合计2445元。2016年3月起,小沙先后向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和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期间工资合计12000元。小沙认为,其工资标准系每月9000多元,并提供了2015年8月的工资单原件。但公司方辩称,小沙的岗位工资待遇为2020元加岗位工资400元。在案件审理中,公司也提交了一份2015年8月工资签收表原件。在该原件中,工资签收表记载的小沙工资为2020元。但经审核,发现单位提供签收表原件有多处折痕,公司解释称,这些折痕是存放时折叠的。究竟裁审部门会采信谁的主张呢?劳动者在查收工资时,又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本人工资清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该办法第五条还同时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此外,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据此,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工资清单,并作为自证实际工资水平的一项关键证据。

    二、用人单位制作工资清单,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也会采用“鸳鸯工资单”或“遮盖签收”的方式,侵犯劳动者的权利,这是不可取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亦当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这种“鸳鸯工资单”或“遮盖签收”等方式形成的工资单,本身就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鸳鸯工资单”会如何来认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同时按照司法实践,违背诚信义务而形成的虚假证据,往往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最终将导致虚假举证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者签收工资单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法院认定小沙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公司方提交的证据。该案中,法院认定的具体理由如下:1、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2020元,从公司方的举证及陈述分析,公司亦确认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工资组成内容;2、从公司提交的2015年8月工资签收表原件看,存在多处折痕,按折痕折叠后证实小沙所述的仅能看到“姓名”、“签名”栏内容的说法。而公司方虽解释称该折叠系在员工签字前折叠的,但是对此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有告知劳动者具体工资组成的义务,而公司却存在将工资签收表中工资组成内容遮盖后要求小沙签字的行为,该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有悖于劳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于和谐用工关系建立的宗旨;4、小沙提交的工资单原件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考勤记录印证一致,而且与小沙所述的工资标准印证一致。

    对此,笔者对劳动者们在签收工资单时,也给出几点操作建议:一是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每月的工资清单,有条件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盖印鉴或通过单位官方的邮件发送;二是需要保留好所有的工资性收入凭证,不要仅仅签收工资单,而忽视银行流水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等其他收入来源,从而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工资水平“证据链”;三是若用人单位采取“鸳鸯工资单”或“遮盖签收”等不诚信的做法时,劳动者可能因不平等的从属地位不得不签署,但可以尽可能的采取录音录像的手段来进行记录,以备事后的举证需要。




作者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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