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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外地来沪务工的刘素飞来到《劳动报》反映情况,自2016年11月到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担任电工。2018年1月他在一处建筑工地维修设备时发生工伤,双手三角骨骨折、膝部受伤,之后由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然而,由于企业一直没有为刘先生缴纳社保,双方就工伤待遇、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了纠纷。
职工自述
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才能签合同
刘素飞称自己在2016年11月,经熟人介绍进入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一部分业务是将建筑设备租赁给工程方,公司几个员工分别负责安装和电工,自己作为检修电工,如果工地上有设备出现故障,要到现场维修,平时单位通过电话调度。不需要到工地维修时,就在公司的仓库里做电箱、检修等工作。
2017年2月初,小刘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8日,约定工资为3000元,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养老金补贴等构成。小刘说,实际上每个月工资是6000元,不缴社保的。工资发放方式是每个月先发2000元左右的生活费、产生的报销款等,剩余部分一般要到年底一次性发下来。合同中还写着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小刘称,实际上全年没有固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不休息的,如果请假就要按天扣除工资。每到春节因为工地上都放假了,他们才能放假回家休息,但是这期间是没有工资的。
2017年7月前后,由于公司机械设备从二三十台猛增到五十多台,工作量大幅增加,小刘要求公司增加工资,经过商议,月工资涨至9000元。今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法人代表孔先生叫小刘续签合同。小刘说,新的合同写的是2018年4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里面内容与之前的一份没有区别。但是签完字之后,公司又拿出“协议书”,里面写着“乙方由于已经在户籍所在地缴纳了养老保险,对于其在上海重复缴纳养老保险中的个人承担部分无法接受,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就养老金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放弃甲方为其缴纳上海市养老保险,作为补偿,甲方为其每月补偿人民币1248元,该款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体现出来,乙方今后要求甲方交纳养老金,则应当对甲方已经支付的上述补偿款如数奉还……”小刘说,2018年1月份自己已经发生工伤,想让单位以后缴社保,所以拒绝在这份协议上签字,单位称那就不能签劳动合同了。
工地维修过程中手腕、膝盖受伤
小刘回忆,2018年1月10日,当天他在仓库做电箱,上下架子时腿扭到了筋,尽管不舒服还是坚持工作。1月11日,当天上午十点多接到公司电话说一处工地出现设备故障,需要他到现场检修。他来到现场,需要爬上70多米高的塔吊维修。因为腿脚不便,小刘通过电话和视频,指导另一位工人操作。结果从上午十点半到下午两点,一直没有修好。于是小刘只能自己拖着不舒服的腿爬到高处检修。电机烧了,塔吊无法启动,修到下午四点多才修好。小刘说当时自己早饭、中饭都没吃,爬下来的时候,被地上的钢丝绳绊倒,摔到地上,当时双手疼痛难忍。同事把他送到了一家市级医院金山分院,CT检查发现双腕三角骨骨折,打了石膏又开了一些药。第二天,小刘右膝关节肿痛难忍,在宿舍忍不住痛哭起来。后来同事又把他送到医院检查,经CT检查发现右膝关节髌骨上囊较多积液,右膝前缘皮下软组织水肿。小刘称,因为当时坐在医院的轮椅上,是同事帮着拿诊断结果问医生的,也没拿药没做处理就被送回了单位宿舍。
事故发生后,小刘提出要做工伤认定,单位拿走了病历本,后来说弄丢了,工伤认定事迟迟没有说法。在宿舍休养了1个多月,公司一位股东顾老板的父亲照顾小刘,后来小刘的母亲又来上海照顾了他二十多天。2月4日的时候,临近过年,工地陆续放假,小刘也回家继续养伤了。自3月份开始,其他员工陆续被安排开工。4月初,小刘说感觉手恢复差不多了,也担心一直休息下去饭碗不保,与公司沟通表示可以回上海继续工作。小刘工作性质属于高强度作业,经常需要穿戴防护措施,背着20多斤重的工具包爬到几十米的高层去检修,平时还经常要自己开着面包车到处跑。4月23日,小刘发现开车把握方向盘的时候,受伤处的手掌疼痛,牵引得小臂也疼痛。跟公司反映后,25号他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听医生说可能还没完全长好,又给他开了14天病假。小刘称在5月3日、6月16日又到医院进行复查,之后就一直休病假。
工资、医药费、工伤待遇久讨不到
小刘称,自己养伤期间,公司一直问他还能不能干工作,还先后招聘了其他电工,孔先生几次打电话让小刘从宿舍搬走。在小刘要求公司结算4月份工资的时候,因为孔先生认为结算金额不对,4月份工资一直没结清。到了5月11日,公司见他还没有搬走,就强行把宿舍门拆走了,小刘为此还报了警。之后小刘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徐小姐在5月15日下午通过公司员工微信群告诉了小刘所需资料,当天晚上小刘就被踢出了公司员工微信群。
5月17日,小刘向松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7月27日,小刘发短信给孔先生,表示伤势已经稳定,要求回仓库工作。8月29日,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鉴定书下来,小刘的伤势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9月3日,小刘再次问能否安排回仓库上班。孔先生短信告诉小刘,单位要对他的工伤鉴定等级进行行政复议。小刘表示,曾多次找公司调解,要么公司不予理会,要么双方就赔付金额和方式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小刘表示通过自己学习以及咨询律师,了解到本应自己享有的一些权益,并计算道:单位应该支付4月1日至4月30日所欠工资9000元,3月欠薪1000元,报销费用2412元,工伤鉴定费350元。公司不缴纳社保,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7万余元、伤残就业补助金4.27万余元,以及工伤医药费1500多元。与此同时,在伤处不适请假的2018年2月4日至8月22日之间,单位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万余元。另外,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9月6日未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4万元,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万元。
单位回应
员工自愿要求放弃社保多拿补贴
记者电话联系到上海库酷实业公司负责人孔先生。他称,刘素飞以前都是要求放弃缴纳上海市养老保险,每月补偿人民币1248元。但是,今年劳动合同到期再次续签时,刘素飞已经发生了工伤,提出要求单位为其交社保费。孔先生说,谈了几个方案,要么是给刘素飞涨工资,要么谈一个打包价格给他,由于工资和社保的钱一直谈不拢,该员工不肯签合同。孔先生说:“如果要缴纳社保,要把之前不缴社保补贴的钱返还给公司,每个月1248元,这是以前就约定好的,刘素飞也不同意。他还一次次有事没事找我聊天、还录音,把我惹火了。 本来给员工还买了伤亡意外险的,被他搞得我也一直没给他报。”当被问起发生工伤后,有没有主动去帮刘素飞申请工伤认定,孔先生并没有明确答复。孔先生称,公司对员工不错的,从来不拖欠员工工资,遇到有困难的,要求多预支工资生活费,也会先支付。他还解释,5月份并非公司强行拆除员工宿舍门,是因为要安装监控摄像头,来监控宿舍外厂房区域,员工一直不同意没办法才拆的门。
与员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孔先生称,“伤筋动骨一百天”这个常识人人都懂,刘素飞今年1月份受伤,别的工人3月份上班,让他一直休息到了4月份,手上的伤早应该养好了。后来也是刘素飞表示能上班了,才安排他4月份继续工作的。4月工资确实没发给他,但他当月也就上了十几天的班,他要求的金额计算不对。没想到后来该员工说受伤的手又开始疼痛要请假,后来几个月是不是有病假单、能算不算病假,这都应该调查清楚,员工说有病不工作就想拿工资,还要公司一直支付到8月份,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孔先生告诉记者,既然员工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与该员工的纠纷就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未缴纳社保而产生的工伤待遇等问题,法律判下来要求公司支付的,公司是不会赖掉员工这些钱的。但是,对于员工提出的一些不合理、公司不能接受的要求,公司不会支持,也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
专家观点
未缴社保发生工伤单位需担责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如果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社保部门将严肃查处。
另外,如今一些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通过购买商业性质的意外保险来转嫁工伤风险。然而,意外保险并不能替代社保。只要当事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不仅仅是伤残补助及医疗费报销等待遇,还包括后期的赔付等,相较于很多商业保险的一次性理赔,缴纳社保可以享受更完整的保障。由此可见,单单从降低工伤赔付风险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为员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而少数企业企图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缴纳社会保险,自以为降低了用工成本,实际上是既违法又得不偿失的行为。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费用
林峰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需要承担的补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其他的费用等。
林峰说,案例中劳动者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案中,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以上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医疗期有明确规定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专家提醒,虽然工伤认定有1年的时效,但如果单位迟迟不主动、不配合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是没有任何益处的。
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与单位双方因对停工留薪期期限认识不同,经常会产生争议。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根据具体的伤情和治疗的情况而定,也不排除个人的体质差异和不同医院医疗手段的区别,导致伤情治愈时间存在差异。总之,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还是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有时劳动者在履行提交病假证明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单位也不能否认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人员尚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前,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是有风险的。
作者 赵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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