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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最近想申请带薪年休假,没想到公司人事说,不能享受了。公司的理由是公司上半年组织过一次体验式培训,其中还安排了景点旅游,所以个人年休假就折抵了。我提出就算折抵了,但那次去外地一共就5天,照我的工作年限应该有10天假期,还可享受5天,更何况我是全勤。可人事不置可否,推说等下半年再说。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许巍
许巍: 单位的做法不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单位给你的享受年休假天数不足。《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你没有不得享受的情形。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折抵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应无效。首先,你所在公司安排的培训加旅游,是工作还是福利?这不能与法律规定的年休假福利相混;其次,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对休假时间和休假方式的安排权,尤其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度假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再次,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诸种法定情形中,并不包括“已享受外出培训与旅游”这一情形;最后,你所在公司也无证据表明,双方已经就“外出培训与旅游可折抵年休假”一事达成共识。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目前你可以向单位提出你的年休申请,由单位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假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一是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二是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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