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是浦东本地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爷爷造了两幢房。造房时一共八个人申请的最原始的宅基地,盖了平房。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因我的一个叔叔当兵,另一个叔叔顶替爷爷到市区工厂工作,两个姑姑出嫁,故他们均将户口从家中迁出。我爸爸在老屋成家。1992年,我爸爸重新拆建盖了楼房,申请(拆建)书上有爷爷、奶奶、我爸、我四个人的名字,一直使用居住至今。叔叔、姑姑们是原始立基人,但户口不在宅基地内。拆建房子全都是我爸爸出钱出力的,与他们没有关系。我想知道,农业户口立基人是否有权分享宅基地使用权?我叔叔、姑姑们是立基人,户口都已迁出二三十年了,现我家拆迁,叔叔、姑姑是否有权分享我们家拆迁中宅基地使用权的份额?如果有权,或户口再迁进来,他们的份额是多少?谢谢!王杨先生
王杨先生:
据你所述,我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农业户口的立基人均有权分享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在使用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用途”。如改变“用途”必须经过批准。如利用自己的房子开店或办农家乐、开旅馆等。
另外,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你的叔叔、姑姑均是旧房的立基人。现在他们的户口均不在该屋内,他们已经不是村里的农户了,或者在村里他们也有自己的宅基地了。如是这种情况,说明:当他们的户口迁离那天(当兵的户口落入地方)起,均丧失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该权利由该户留存人员承继使用。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他们享有原始房屋的共同产权。
1992年,你父亲拆建了房屋,旧屋已经没有了,距今已过20多年了。在申请拆建时仅你们四个人为立基人,所以你叔叔、姑姑均不是立基人。因此不可以分享你们宅基地使用权的份额。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户口迁进来,同样不可以作为被安置人分享你们的被拆迁利益。如此迁入户口的做法属于侵占集体或他人利益,在法律上是严禁的,是一种欺诈行为。当然,房屋分配时或者分配后,经过协商,你们愿意出让,这是可以的。这是你们自主行为,与国家法律规定没有冲突。最后,你爷爷、奶奶所得的安置份额,在他们百年后是遗产,你叔叔、姑姑可以根据《继承法》予以继承。(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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