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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我是一位街道干部。我们街道有户居民,他家条件不是很好。那天,我们在走访地区困难家庭时,发现居民老夏与他妻子李阿姨正在家里长吁短叹。李阿姨在一家床上用品公司做营业员做了快十年了。三个月前,李阿姨在店里接待了一对小青年。两人看上了一款新品羽绒被。在李阿姨的热情介绍下,两人一下选购了三条,说是打算送父母。在最后付款时,他们要求在发票上注明98%鹅绒。李阿姨当时不能确定商品的成分,但因为是现场充绒的,被子已经做好了,为了做成这单生意,她就按客户的要求写了发票。过了两个星期,客户吵到店里,说被子是鸭绒而非鹅绒,要求退一赔三。公司领导最后答应了他们的要求,赔了他们3万多元,但回头就找到李阿姨,说她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按规章制度应承担全部赔偿款。李阿姨没想到就是在发票上多写了几个字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她认为,公司新品上市时没有对他们进行培训,也没在店里显著地方标出商品相关成分,而她按照产品的价位想当然认为是鹅绒,所以,这个责任不应由她个人承担。而且认为那两个客户是故意让她在发票上做标注的。三条被子总共也就一万多,没必要赔三万多。我听了这件事,觉得李阿姨确实有不妥的地方,但他们工资本就不高,一下要赔几万块钱,好像有点过分。至于退一赔三,我也听说过,但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请问,这个事又该怎么解决呢?读者老许
老许: 大多数消费者对商品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退一赔三”。而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我们通常只考虑该消费者购买行为是否出于日常生活需要以及销售方是否存在欺诈。李阿姨将鸭绒的被子当作鹅绒的被子卖给了客户,客户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是有道理的。而公司通过退一赔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李阿姨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想,你的基本判断是正确的。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全面的履行劳动义务。而用人单位也需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岗位培训,以确保其能胜任岗位要求。营业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向客户真实、全面地介绍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并促成销售。因此,其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的规格、成分、特点、价格等情况充分了解,在开具发票时亦应当按照规范如实填写相应内容。
作为一名工作了快十年的营业员,李阿姨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虽然我们不清楚其在销售时是否向客户做了虚假的宣传,但至少从其开具的发票看,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通常会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这并不为法律禁止。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规章制度的适用亦会做适当的考量,以避免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为名转嫁自己的经营风险。对于商家而言,加强员工的培训、对所售商品采取明确标注等方式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李阿姨所在的公司如果确实未尽到相应的培训及提示义务,那它要求李阿姨承担全部损失也是没有依据的。希望你帮助李阿姨正确认识此事并协助其与单位协商相应事宜。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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