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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1年3月进入某装潢建筑公司工作以来,黄先生已经在这家公司从事木工工作7年多了,要不是因为今年年初的续签合同风波以及最近体检闹出的矛盾,黄先生还不知道原来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在与自己的用工方面有那么多地方存在争议。近日,本报信访室接待了这位黄先生,经梳理发现,双方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类劳动合同经常会产生争议。本期劳权,将结合黄先生的这个案例,重点讨论该类型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种种纠纷。
问题▲
签订合同闹矛盾企业要他“走人”
导致黄先生和用人单位爆发矛盾的主要导火索,就是今年过年后用人单位要求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开始。当时,用人单位给了黄先生一份空白的合同,合同上关于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公司落款等位置都是空白的,只有工资等是填写了的。面对这样一份合同,有些警觉的黄先生起初并没有同意在合同上签字,并且找人进行了一番咨询。“当时我就是觉得这样一份合同写的不清楚,不应该随便签字,所以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据黄先生介绍,自己在进入这家公司之前都是做的施工项目,此后,他的工作内容是在车间里做木工工作。因此,从2011年开始,黄先生基本每年都会与公司签订合同。今年,由于对合同存在疑惑,他通过查询、咨询以后,认为自己进入公司工作7年来,已经续签了5、6次合同,满足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因此,即使公司又重新提供了一份合同,黄先生还是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今年3月21日,公司给黄先生寄送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希望黄先生在3月底前完成合同续签。期间,黄先生一边拒绝公司签订合同的要求,一边在公司继续从事木工工作。今年7月20日,公司又给黄先生发放了续签劳动合同征询单,希望他能够3天内签订合同,依然被黄先生拒绝。黄先生表示,自己之所以一直拒绝,是希望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矛盾也在8月15日这一天集中爆发。当日,黄先生签到后公司直接让黄先生停工,并表示如果黄先生一直拒绝签合同,将无法让黄先生继续工作。对于黄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黄先生的工作,本来就是以项目为单位约定期限的,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式为日结工资,且黄先生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也并非连续的,经常会出现长达2、3个月甚至更多的空白期,因此不能满足黄先生的这个要求。
同时,让黄先生感到愤怒的原因还有一个,那就是用人单位一直拖欠着他的工资。而公司方面则表示,由于是项目工作,所以难免会产生一些钱款到账较慢的情况,因此本就约定工资是次月到账的。如果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公司也会考虑劳动者的生活需求,向劳动者发放3000元生活费,保障劳动者每个月都有一份收入。
解读▲
能否签订取决于劳动合同类型
针对黄先生的遭遇,上海富瑞律师事务所李征连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列。其中,这一类型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单项工作、可以按照项目方式承包的工作、季节性工作以及临时需要用工。
对于该类型劳动合同来说,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区别,其是以项目的开工日和结束日为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该类型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黄先生的案件中,虽然他几乎每年都与企业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其劳动合同的形式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并不存在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第三次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李征连律师也提醒,该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旦符合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的,则依然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须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予以明确。
问题▲
入职多年无体检如今查出患了病
此外,据黄先生反映,自己所工作的车间上方有正在运行的机器,由此产生的噪音对自己的听力造成了影响。让黄先生对此不满的原因在于,自己虽然与公司的工作是以完成项目为约定的,但是自己前后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多年,在今年之前从未享受过公司安排的入职体检。就连今年首次安排的体检,公司也迟迟不肯将体检报告交给他。黄先生认为,这与自己在体检中检查出听力受损,医生建议或与噪音工作环境有关。“公司不想承担责任,所以能拖就拖,如果不是我多次去要,他们肯定不愿意给我体检报告。”同时,黄先生认为,由于工作场所是公司指定并提供的,公司对自己的听力受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了申请工伤鉴定的要求。
对此,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自从今年公司改变了管理模式后,已经专门为所有劳动者分批安排了体检,但是由于劳动者去体检的批次比较分散,因此造成了劳动者拿到体检报告的时间有些不同。公司方面也承认,由于项目周期有长有短,劳动者流动性也很大,因此也没有统一为劳动者安排过体检,今年体检中也有其他劳动者收到调离工作环境的建议,公司也为这些劳动者调离了工作岗位。但是,对于黄先生声称企业环境造成他听力受损的原因,公司方面则表示不认可。他们表示,公司的相关工作场所是经过专业测评的,一系列的防护措施已经极大降低了职业病的风险。同时,针对噪音环境下劳动者可能产生的损伤,公司也有专门为这部分劳动者提供耳塞、耳罩等劳保用品,因此,公司表示,黄先生的情况可能与其个人体质以及操作不规范有关,公司不会为此负责。
解读▲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对于入职体检这件事,李征连律师认为,除一些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者需要持健康证上岗的岗位外,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普通工作岗位一定要做入职体检,因此并非所有职业的劳动者入职前都一定要做体检。在黄先生的案件中,公司有对黄先生的工作环境进行测评,说明该公司的工作环境确实有一定的职业病隐患,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一点无论黄先生签订的是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都应当注意,尤其是黄先生已经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多年。
此外,李征连律师也认为,即便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发生了工伤、重病等情况,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并不以劳动合同的类型而不同。工伤责任在法律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操作不规范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行使的是督促管理权,一旦出现人身伤亡事件,用人单位并不能以劳动者的合同类型作为抗辩工伤认定的正当事由。
本案还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木工作为装潢建筑公司的常见甚至是必备岗位,是否适合与全部劳动者都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值得探讨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就意味着,即便形式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实质上仍是固定期限用工的,依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个别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在一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填写多个项目名称的方式来规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该等做法形式上于法无悖,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实上也不能帮用人单位达到逃避相关劳动法律责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黄先生的案件中,虽然黄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时间较长,但是都是建立在各类任务的基础上,因此,在一次任务完成后,合同就应该视为终止,无论后续是否有签订,都应该视为新签订的合同而并非续签,用人单位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所以,考虑到时间差及对工作期限的折算认定等因素,用人单位若滥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反而有可能比常规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付出更多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
算不清的加班费见不着的高温费
在黄先生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合同期限为项目完成的期限,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在工资这方面,双方约定每日工资为180元,其中包含基本工资140元,绩效奖金20元,伙食补助10元。同时,黄先生所在的公司每天晚上也可以加班3个小时,如果加班的话,黄先生也可以拿到90元的加班费,公司并无强制晚上加班的情况。黄先生对于这样的工资是表示认可的,但是他也表示,自己与公司主要存在争议的是平时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黄先生表示,自己的工作时间是从上午7点到下午5点半,其中除去午休时间1个半小时以外,自己每个工作日白天的工作时间是8个半小时,超过了正常的8个小时,由于对晚上加班的工资较为认可,因此黄先生认为自己每个工作日多做的半个小时应该视为加班。同时,黄先生表示虽然自己与公司约定每周的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节假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是有时候在任务紧急的时候,自己还是会有双休日以及节假日上班的情形,他认为,这些工作时段公司不应该继续按照白天180元,晚上90元的工资给自己结算。对此,公司则表示,黄先生平时的工资为日结工资,基本上属于干一天拿一天钱,如果不做的话也无需请假,公司不支付当日工资即可。节假日期间,公司并无强迫黄先生工作的情况,是黄先生为了多拿一些工资自愿上班的。同时,公司也表示,由于这几年黄先生身体不好,其出勤率并不高,综合算下来可以视作公司为黄先生提供了调休,因此公司更不愿意为黄先生支付加班费。
除了加班费,黄先生也对公司迟迟不发放高温费的行为有一些不满,他坦言自己工作的车间虽然在室内,但是由于机器等环境因素,其工作环境的气温依然很高,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公司发放的高温费。而公司则表示,车间里本就有电风扇等降温措施,公司每天都会在车间进行测温,如果温度过高也会为劳动者提供冰品。公司也表示,考虑到劳动者的诉求,接下来会为职工陆续补发这两年之内的高温费。
解读▲
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按国家规定办
李征连律师认为,虽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听上去宽限度很高,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用工或个人承包关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工同样也须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工时制度的基本规定,不能对劳动者提出过度的加班要求。双方既然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当企业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仍然需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在黄先生的案件中,他与企业约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正常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黄先生超过工作时间劳动,是应该支付黄先生加班工资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因此公司的工资按日结算支付并不违法。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仅是劳动合同类型的一种分类,相关工时制度仍须遵守国家规定。除非相关工作岗位已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度外,默认的工时制度依然为标准工时制。因此,除非该公司的木工岗位已经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否则该公司自行单方面综合计算黄先生的工作时间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若是黄先生未经公司审批自行开展工作,则其加班费也将难以获得支持。
李征连律师最后认为,虽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较为少见,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一旦签订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且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高温费,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着严格限制要求,如果企业在不合适签署这种劳动合同的时候签署该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试图借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逃避相关责任,若因此发生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企业亦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甚至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作者 张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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