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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2016年,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需要,本人居住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我家在册人员有父、母、本人、妻、儿、媳、孙七人。儿媳的户口是在给孙子上户口时一起报进来的,均在征收公告发出之后迁入。征收工作人员认为我儿媳、孙子均在公告发出之后迁入户口,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一年以上,不属于被安置人口。故不允许我家享有托底保障的待遇,所以至今未达成补偿协议。我也去有关部门询问过,接待我的工作人员的回答我没听懂。请问,我儿媳、孙子可以作为或不能作为安置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车先生
车先生: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本人认为你儿媳、孙子应当作为被征收人予以安置。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作为被征收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确要具备这些一般的条件,但还有“特殊情况”如:1、具有本市户口,因结婚而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2、无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满五年的。3、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房屋的。5、未成年人报出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6、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主要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低于15平方米/人均)的。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四、上海市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六、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上海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七、其他宣传口径:如2010270002943《告知书》等等。(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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