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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社保失信,将被公示和惩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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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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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9-08

     小刘近期前往上海某车辆销售公司进行了销售经理岗位的面试,过了不久就收到了公司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中写着,希望小刘下月1日起能够到公司来上班。劳动者入职通常需要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等账户的转移手续,小刘于是向公司人事部询问起了相关的入职前需准备的一些事宜。结果,公司人事部似乎对他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总是支支吾吾,不给予正面的回答。在入职前向用人单位问清楚社保和公积金的转移情况也属正常,这家公司的遮遮掩掩让小刘感到十分奇怪。谨慎起见,小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搜索了这家用人单位。没想到的是这家单位已于2018年上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示》,其中载明该单位经依法催收后,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面对这样一家拖欠社保费的不靠谱单位,小刘决定不接受工作邀请,随后致电该公司表达了不再入职的决定。社会保险领域中欠费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经济上责任,还会面临被依法公示告知的惩戒。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笔者借本文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一个介绍。

    一、《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18〕30号),其中要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失信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失信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工作。”该办法还同时明确:“失信信息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目录并报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则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二)限制进入相关行业;(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四)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五)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险领域内的“老赖”们,也也将被纳入市级的征信管理体系之中。对社会保险领域内的失信行为,将在全社会的综合层面上进行惩戒。

    二、几种社保失信行为,用人单位切莫涉及。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是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符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意见》规定情形,被实施向社会公开告示的;这类情形主要指:(1)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2)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或者欠缴金额较大的;(3)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欠缴单位逾期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二是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行为的;三是单位或个人无理抗拒、阻挠社会保险相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管理秩序行为的。

    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也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均属于社会保险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此类行为的有关负责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




作者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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