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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8年4月26日,王某等人前往金山大队投诉,反映嘉善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用品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接报后,金山大队依法受理了该起投诉,并按程序开展了调查。
经了解,2018年3月19日,旅游用品公司统一招聘王某等约80名员工并安排其前往租赁的枫泾镇某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箱包公司”)厂区工作。4月17日,旅游用品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嘉善警方羁押。次日,箱包公司以拖欠房租为由,切断了旅游用品公司枫泾厂区的生产电源,该公司陷入停产状态。员工担心工资打了水漂,故前往金山大队进行投诉,要求旅游用品公司立即发放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属地管辖规则,金山大队依法对旅游用品公司枫泾厂区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经查,该厂区大门紧闭,现场已无办公人员。根据箱包公司负责人陈某提供的线索,监察员联系了枫泾厂区的负责人商某,并现场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由商某签收确认。商某当场以微信拍照的方式,告知了旅游用品公司股东之一的费某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监察员多次联系费某与李某某,两人起初均以未参与旅游用品公司的实际经营为由,拒绝配合调查。随即监察员以李某某的母亲作为突破口,耐心宣传教育,李某某最终前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了调查询问。经查实,旅游用品公司无故拖欠王某等77名员工2018年3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8万余元。5月25日,金山大队对旅游用品公司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到期未整改。6月25日,金山区人社局对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目前,旅游用品公司已支付部分欠薪,正积极筹措资金偿付剩余部分。 [案件分析]依法保障工资支付问题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作为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既要寻求自身的发展,也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等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以法人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司中,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进行登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人事、财务、生产等管理工作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等有关人员询问工资支付情况等劳动用工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应配合接受调查。实践中,部分法定代表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不参与单位的实际经营,单位欠薪等事宜均与己无关。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也有此种错误的观念。在此情形下,经办监察员及时调整沟通对象,通过其母亲让李某某明确了法律义务,促使案件调查得以顺利展开。
(,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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