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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发话,签劳动合同的事儿就拖着;老板一句话,就会给加班费;老板若心情不好,高温费就悬了。难道职工的这些权益都只能听老板的?职工胡先生对此很是不解,日前他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无奈。 据胡先生反映,6年前,他经老乡介绍进入郊区的一个加工厂干活。当时一进厂,厂里让他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还在合同上约定了工资。他觉得这家厂很是正规,而且厂里生意不错,活儿也多,加班加点是常事儿。一开始,他也不懂,只知道蒙头干活儿,分管经理怎么安排他就怎么干,对自己的权益也不是很清楚,但经过几次事情后,他慢慢了解到,原来还有加班费和高温费一说。一次,厂里突然接到一批订单,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老板特地到车间说,让他们加班加点好好干,完成订单会给加班费。那段时间,他和同事真是没日没夜地干,没有休息一天。顺利完成任务后,老板果然守信,领工资时他多拿了500元钱。有个夏天,天气特别炎热,车间也没有空调,生产任务很重,老板来车间看了看,带了一些饮料分发给大家,之后,还给每人发了200元的高温费。拿到钱后,他挺高兴的,还向朋友说起老板对他不错。谁料朋友说,加班费、高温费本来就应该给的。真是这样吗?干得久了,他和分管经理也熟悉起来,便向他问起加班费和高温费的事。经理说,厂里的事儿当然是老板说了算,企业有这个自主权。老板想给就给,老板想给多少给多少。最近,经理给了他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让他签字,他一看合同的起始日期是一年多前的,他问了经理。经理说,他们的上一份劳动合同一年多前就到期了,老板一直很忙,也没空管这事儿,现在想起来了,就补签一下。劳动合同、加班费和高温费,都是老板说了算吗?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厂里在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加班费和高温费等问题上均已违法。首先,厂里现在应当与胡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实行特殊工时或者计件工资制劳动者也应按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加班工资。最后,应当发放高温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袁律师特别指出,公司虽然是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必须以遵法守法为前提,若职工的权益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企业应依法执行,如高于法定标准,企业可以自主决定。
作者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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