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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瞿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由于技术公司为初创公司,人事管理方面不是非常规范,导致瞿某入职后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一年后公司聘请了专业人事工作人员才发现这一问题。公司于2016年4月与瞿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15年4月,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 瞿某咨询律师朋友后,认为公司应于入职后一个月内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后来补签,但仍应当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瞿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公司补签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在瞿某入职后未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并未受到影响。事后,公司也及时与瞿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补签合同时瞿某也并未提出异议,说明瞿某认可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因此,公司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瞿某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直至其入职后一年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在其入职后一年内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事后公司提出补签劳动合同,本人是出于保住工作的原因才签了劳动合同。这并不代表本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或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行为并不能弥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瞿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事后补签所引发的案件。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关系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一直偏低,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维权非常困难。为了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创设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意图扭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局面。如今,《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满十年。在这十年间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的确有了显著的改善。一方面是大家的法制意识提高,另一方面“双倍工资罚则”的确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该规定,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实践中,还会发生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 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视作自落款之日起双方达成合意,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劳动者有权这段期间的二倍工资。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作者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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