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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我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员工。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远洋货物运输的代理。今年年初,我们接受了一家老客户的委托,为他们办理集装箱活动房远洋运输的相关定舱、报关等手续。客户委托的急,但该集装箱活动房仅有近海运输的DNV认证,而预定舱位需要用于远洋运输的CSC认证手续。如果按部就班做的话,就拿不到优惠的预订价格了。为了节省运费,我们就向船公司提交了该客户以前托运的集装箱上的CSC认证照片,为了防止货物被压坏,我们还申请了免叠压的舱位。后来,货物运输至新加坡中转时,我们在中转国的合作公司经办人发来邮件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规定,远洋运输的集装箱必须有CSC认证,一箱一证。我们托运的货物只有DNV认证,没有CSC认证,在到达港可能被拒绝卸载,要求重新装载在有CSC认证的标准集装箱内再行转运。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但最后这批货还是重装后才运往了目的地。不久,合作公司发来了邮件要求我们公司承担由此增加的运费。公司领导在支付了该笔费用后就给我发了解雇通知,理由是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必须遵守国际海运的相关规定,认为我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我觉得自己很冤枉。按惯例只要船东接受定舱,海关也放行了,就没有问题了。而且我们为这家客户办过多次集装箱托运手续,这种情况也不是第一次,都没有发生什么问题。我也已经为他们申请了免叠压舱位,不会产生货损的情况。我按惯例做有什么错。重新装运没有必要。增加的运费完全是合作方自作主张。我在公司工作了好多年,单位这样解雇我太过无情了!请问我可以主张单位违法解雇吗?
读者庄先生庄先生: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就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拿到签好的劳动合同,往往只关心合同的期限以及工资报酬的金额,而对其他条款一掠而过。而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中涉及工作职责,劳动者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条款往往也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对于劳动者未尽职责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过失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现你所在公司正是以此为由对你作出解雇决定,其解雇是否合法关键还要看解雇事由是否存在。对于从事国际海运代理业务的经办人,了解国际海运所涉的相关规定是你顺利完成相关业务的前提基础,而从你所提及的劳动合同约定来看,公司显然也是如此要求的。你在为客户预定舱位时,承运方也要求你出示集装箱CSC安全认证标志,显然其对此也是有要求的。你用以前集装箱的安全证照预订舱位属于违规操作。船方未严格审查造成安全证照不符的集装箱上船并被运往海外,并不能成为你行为合法化的借口。
至于你说的惯例,即我们常说的“交易习惯”,在司法实践中其被认定并可以适用的前提是该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而我们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也是我们的法律渊源之一,对我们也具有约束力。你提供虚假安全证照预订舱位的属于违规行为,而你所谓的惯例显然也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也不能被认可。我国已经加入WTO,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当下,我们在涉外的贸易、运输等方面更需关注已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在远洋运输中不严格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可能对海上运输的安全造成隐患,在货物海外卸载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你们的合作方在中途对你的违规行为进行补正正是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其补救行为是必要的,由此所产生的运费损失当然应由你们公司承担,事实上该费用的支付你们公司也已认可。所以公司称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并没有冤枉你。其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也不违法。希望你引以为戒。
(作者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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