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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最近单位把我解雇了,理由是我“不胜任工作”。原本我也不想干了,于是提出,只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走人。结果经理竟说,没找我要损失就不错了,不胜任工作员工哪有什么补偿?请问单位如此做法对吗? 读者王东王东: 单位做法不负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这条法律正确的理解和操作应是:一是必须出现法定情形,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履行相应程序,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结果仍是不能胜任;三是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能解除;四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着重介绍三点: 第一,发现员工有不胜任岗位情形的,作为用人单位并非立即能够解除合同,也不是像有些单位所理解的,只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以让职工走人了。此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必须对该名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这是法定程序,绝非可有可无。只有当履行这些程序之后,发现职工还是不能胜任的,此时单位才可以启动解除程序。这里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培训的内容必须是跟岗位有关的或者是为了提高“胜任度”的内容,而不是其他的、没有针对“不胜任”而拾遗补阙的内容;二是调整的岗位一般要与工作、专业、经历相当(当然职工本人愿意的除外)。这样职工既能有个调整、适应、跟上考核的过程,不至于进一步不胜任,又不会导致报酬待遇下降太多;三是考核周期设定要合理。即培训多久、新岗位熟悉多久、考核指标、多久进行考核等等。 第二,不胜任的举证责任在单位。这里主要强调三点:一是胜任与否或者考核指标、标准之类,事先必须明确,可以是制度规定也可以是合同约定。如果大多数人都完不成的,首先要检视一下单位设定的标准、指标、要求、周期等是否科学合理;二是当出现不胜任情形时,单位有通知、确认的义务。即告知职工何时何地因为什么不胜任、不达标。如果职工认可,应该由本人签字确认。如果职工不认可,此时单位必须举证。包括培训或转岗后的“继续不胜任”直至解除合同,单位都负有举证责任,绝不是单位说不胜任就不胜任的。 第三,不胜任被解除,职工仍有补偿。职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还要给补偿?好多单位不理解。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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