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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芹与王欣系情侣。相恋后不久,王欣提出要与李芹一起购房。李芹父亲在海沧区看中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与王欣口头约定:双方一起购房,首付174000元由李芹父亲支付,之后轮流还贷。第一年由李芹父亲予以还贷,第二年由王欣予以还贷,以此类推。由于购房手续系由王欣办理,故房产证上写的是王欣的名字。 购房以后李芹的父亲注意到王欣对待李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购房前王欣凡事依着李芹,两人的感情看上去非常好。购房以后两人经常吵架。虽然如此,两人还是在老家办了订婚酒,准备之后去领结婚证。在婚前检查中,李芹被查出患有重病,故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欣认为,李芹明知自己患有重病,却一直隐瞒系存心欺骗他,于是提出分手。李芹也认为王欣这人不可靠,同意分手。但是,两年前两人购买的房子成了大问题。当年在购房时,在开发商处登记的是王欣的名字,该套房屋仅王欣一人为产权人。李芹父亲提出卖掉房屋分割钱款,王欣不同意。李芹父亲请求确认为共同财产,王欣不认可。李芹父亲被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套房屋为共同购买,当时王欣也曾认可两人一起购买,但是,由于李芹的父亲未根据“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予以诉讼,只得撤诉另行诉讼。此时,王欣声称该房屋系其向李芹父亲借钱后一人独自购买的。由于老李仅有几张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也没有合同或协议,故因缺乏证据被判败诉。 老李再诉,要求追讨债务,由于缺乏证据,经调解,王欣愿意归还70%的款项,老李硬生生地损失30%款项及投资利益。 律师析案:本案系转载,对其真实性等未考证,因案例较为典型,在此稍作分析,希望能给那些过于信赖口头协议的当事人一些警示。我们不对该案判决或适用法律等进行分析,只是指出老李一些操作中的不妥,提醒大家谨慎处理类似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讲,做任何一件事都要讲规则、讲法律。就本案来说,首先就是将口头协议落实到字面上,至少对双方行为上有一个约束。其次,既然是两个人共同购买的,那么应该两人都有份,就应该在房产证上写上两人的名字,并且公示该房屋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最后,如果是借款则应当保留凭证,借款人应该给出借人打上借条以示诚信。感情再好、再信任,口头承诺或协议也不如书面的来得让人踏实。一旦有争议,有书面协议或证据,让双方讨论有依据,涉讼有证据。希望不要轻信口头协议或承诺,还是白纸黑字更牢靠。(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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