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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黎于2001年1月7日进入上海HH制药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起,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黎担任地区销售经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公司重要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二年内的任何时候,未经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聘于本公司的竞争者或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公司选择行使上述权利,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员工遵守上述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将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9月,老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16年10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当月,HH公司又向老黎发出公函,其中载明:“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义务依然对您具有约束力,请严格遵守。这些义务包括: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不利用公司的商业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也不发表或者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声誉或者利益的言论和/或行为等。”但老黎发现,其退休后公司并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老黎立即与公司进行了交涉,但公司认为因为退休之后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交涉未果,最终老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退休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呢?笔者就这个问题来谈谈相关的规定。 一、竞业限制关系不因退休而终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已经退休的员工来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会随之结束呢?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虽规定劳动合同可因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但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后继续提供劳动以获得报酬。而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后,因劳动者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实并不因此而消灭,故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仍应当存续。本案中,老黎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老黎与HH贸易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仍存续。且老黎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并未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故公司应当支付老黎竞业限制期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司法解释 除了前述的相关法律规定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进行了几点的规定: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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