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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这位保安的劳动关系竟能扯出三家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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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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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8-20

     日前,李先生来到劳动报信访室反映情况,他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上海同进物业公司做保安,1年多后发现当初劳动合同签的是厦门一家公司,发工资的却是一家叫文昕的公司。合同中一些法律规定条款为空白,在上海查不到任何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却称在厦门为其缴了社保。每天工作12小时,只给算11小时工资;年休假计算也不合理……各种事由累积起来,他无奈离职,与几位保安同事一起走上维权的道路。


    职工自述


    签合同一年后发觉问题


    李成军回忆道,在2016年12月,他向一家中介公司交了300块钱,被一位姓韩的老师介绍并带到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公司开具的收据上写着,每天12个小时,做四休二,每月3000元。


    因为之前有过做保安的经历,各种证件都很齐全,所以同进物业公司很快就面试录用了他,并发了工作服。李先生说,公司姓余的女士拿出劳动合同让其签字,签的时候也没让细看,除了签了名字写了基本信息,别的都不让写。刚一写完就被收走了,甲方单位的具体名称都没看清。


    后来他听别的老员工说,合同里面有问题的。于是他又多次向项目管理人员索要合同。在2018年4月,他终于拿到了合同。他翻出当初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表示,写的是劳动合同,下面括号里又写着“适用于派遣员工”,期限是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试用期两个月,岗位为秩序维护,每月20号发放上月工资。可合同内容里第一句就有问题,甲方根据与______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选派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甲方一栏写着“厦门佳安茂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究竟被派遣到哪家单位,合同里没写是空白的,工资一栏也为空白,签订日期也没写。该合同最后第十三条其他条款里写着,本合同中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但不限于工资,均由用工单位承担。此后,李成军打印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却发现每个月发工资的公司账户名,写的是上海文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交易名称为奖金。一份工作牵扯出3家单位,李成军和同事们心里没底,写在甲方一栏的厦门这家公司,究竟存不存在都不知道,也从来没见过这家公司的管理人员,更没办法去厦门核实,一旦出了问题该找谁来负责?


    单位称在厦门为其缴纳社保


    李成军说之前在上海其他的保安公司工作时,缴纳过几年的上海社保,入职新单位后,也曾把社保卡、身份证都交给过单位,希望单位能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没想到,上班几个月后,办公室的暖壶突然爆炸,脚被烫伤,看病花去了800多元,因为请病假休息了几天,工资都是打折计算的,当月工资只拿到1900多元,连上海最低工资2300元都不到。后来他找单位询问能否报销,被项目上物业经理告知报销不了。这时他隐约察觉到,单位可能根本没有给他缴纳社保。此后,李成军到上海社保中心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清单中显示,自2017年1月到2018年5月社保一直是未缴纳状态。李成军就此事问过项目上管理人员,被告知他们的社保是有缴纳的,不过是在厦门缴纳,但是从来没人给过李成军社保账户和社保卡。


    保安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是12个小时,每天上下班指纹打卡。两个白班、两个夜班、两天休息轮流进行。每个月,单位会制作考勤统计表,并拿给保安们确认签字。在李成军拿到的2017年10月份的考勤统计表中,有近10个人的“社保性质”一栏中都写的是“厦门金”。  每天工作时间少算1小时


    让李成军觉得不合理的还有单位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在他提供的考勤表中,列有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白班天数、晚班天数,平时加班小时、法定加班小时等条目,乍一看还算细致明确。但是,李成军反映,每天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的12个小时工作时间里,单位都会少算1小时工作时间。单位称扣1小时是吃饭休息时间,但是从来也没有跟员工协商、没通知过。他表示,中午自己把从家里带的饭拿到地库保洁休息室,用微波炉迅速热好后,立刻就拿回到岗位上吃完午饭。单位扣的一个小时不属于由保安自由支配的时间,这1小时里没有休息也没有耽误上班。因为每天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单位按照加班来计算工资,保安们都觉得,被扣除的这1个小时,等于少给的是1.5倍的加班工资。


    另外,单位每年在带薪年休假上也计算得非常苛刻不合理。李成军说,按规定他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5天年休假,却被单位以8小时乘以5天换算成40小时,因此自己只有4天年休假,工时按11小时乘以4天为44小时,因为超过了40小时的标准,单位还要另外扣除4小时事假。而且周末加班也没有按照双倍工资计算。


    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今年4月,李成军终于拿到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他仔细看后,认为这样的一份空白合同,是无效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单位人事部在5月末新安排出了6月份的排班表,由于原来项目上的一些岗位外包出去了,单位便不再安排李成军在监控室了,而是要调他去地库工作。


    因为此前各种事由积累到一起,他当面向徐姓女管理人员表示,不用调岗了,到5月底就不做了。5月31日,他又跟徐女士打电话确认不再做了。徐要求李成军打辞职报告,但老李表示,有之前员工的前车之鉴,辞职报告不能随便写。他称,之前有3个保安最短的也有5年工龄了,因为离职报告写了个人原因,就没有了任何补偿。后来,李成军让领班、同事证明自己是因为单位不缴社保、未按期足额支付工资,才向徐女士提出辞职的。该公司另外也有几个保安因为合同到期不续签,不给经济补偿等原因与单位发生纠纷。李成军等5个保安一起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提出要求单位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出的4100多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补足未休年休假工资、周末加班工资、每天少给的一个小时工资等诉求。


    企业回应


    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就李成军所反映的与单位的纠纷,记者来到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人事主管张女士做了回应。她表示,李成军当初签合同时,是自愿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当被问起合同主体上的派遣公司是否有实体存在、具体情况以及负责人。张女士表示这家公司是有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不方便给联系方式。对于发放工资时又出现的文昕公司,她称可能是派遣公司找的第三方代为支付吧。记者随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合同中的甲方厦门佳安茂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与上海文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几家分公司负责人姓名一致。


    张女士说,关于缴纳社保的问题,派遣公司应该告知了保安,是在厦门缴纳的。但是否有记录和凭证,她表示不知道。另外,她称同进物业公司在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方面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不存在问题。至于保安们每天工作时间少算的1小时,是给员工中午休息吃饭的时间。她还称从来不知道李成军曾因暖水瓶爆炸而受伤,也不知道他因为什么原因不上班了,没有书面辞职报告。由于李成军突然就不来上班了,属于严重违纪,单位还连发了3次通知给他。她还表示,既然员工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就等待最终结果。


    专家观点


    社保费应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是谁再下笔签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工作有关的诸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劳动者也应充分了解以上信息,避免“空白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险,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承担。在本案中,职工与外地的单位签约,实际工作地点却在上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统一,使得不同地区的社保制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规定上都不尽相同。


    有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落差”,任意将劳动者的法定社会保险费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在费用较低的地区进行缴纳。尽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都能够接续,看似没有给员工造成损失,但却隐蔽地侵害着劳动者切身利益。员工的实际工作地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在外地缴纳,员工在本市工作生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发生工伤后一系列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无法在实际工作地进行,给劳动者造成很大不便。而从长远利益看,由于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这无形中减少了劳动者退休后的应得权益。同时,这样的异地派遣由于监管难度大,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午间1小时工作与否需视情而定


    林峰认为,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将劳动者的就餐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这就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者通过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加以规定,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一般不能算作休息时间,应该视为工作时间。而判断的关键在于,该就餐时间是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比如:有些办公室员工,在午餐一小时内可以外出就餐、午休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原则上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但是,由于一些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要求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员工相互替换在工作中就餐等,此类短暂的就餐时间,实际上自由支配度很低,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应当算作工作时间;即使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有可能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保安就餐到底算不算工作时间,还需视实际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如果保安能够自由支配这一小时就餐时间的,该时间段就应该算休息时间;如果不能自由支配的,吃饭也在岗上进行,就应该算工作时间,单位就应该支付这一小时工资。


    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林峰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林峰建议,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可以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或书面通知,也可以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形成监察投诉记录。以便在仲裁举证环节,形成更为有利的证据。


作者  赵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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