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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人介绍进入公司工作,但工作了两个月,非但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竟然连工资也没有。日前,职工范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贴钱上班的奇葩遭遇。 据范先生反映,两个月前,他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公司的业务部门担任助理。入职第一天,经理就对他说,先要试用,如果表现好,就转正,否则就走人。部门非常忙,助理的活儿更是繁杂。但为了能顺利转正,他努力地工作着,加班加点也没有怨言。转眼一个月过去了,到了发薪日,他发现银行卡内竟没有分文进账,公司也没有人告诉他这是怎么回事。他是新员工,也不好意思去问,心想再等等看吧。一等,一个月又过去了,谁料工资卡里依然是分文未进。这下他坐不住了,便跑去问了部门经理。经理说,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让他去问人事部。他又找到人事部,人事经理则表示,因为公司业务忙,想临时找个人帮帮忙,所以他还算不上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最多算是在试用期。不过经理表示,总体对他表现认可,所以想再试用他几个月再说。一旦公司正式录用他之后,他的工资待遇都会兑现的。搞了半天,自己在公司工作了两个月,还是个“黑户”?可是,就算自己不是正式员工,自己一直在为公司工作,总不能一分钱报酬没有,还要倒贴车费、饭钱吧?范先生越想越郁闷,要求记者给评评理。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用工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不可单独设置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既然职工为单位付出了劳动,企业就应该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保。《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袁律师强调,现在已没有什么“临时工”一说,像范先生这样全日制上班员工,就是标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补签合同、补缴社保。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职工付出劳动企业必须支付报酬,对此袁律师建议范先生积极收集事实劳动关系相关证据,若公司拒不纠正,就应该及时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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