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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企业安装了空调,还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吗?
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两种情形下企业需要支付高温津贴。一种情形是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工作。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虽然在室内工作,但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因此,企业是否安装空调与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并无必然联系。比如,企业安装了空调但不允许劳动者使用,抑或像案例中那样,企业安装的空调坏了无法使用。这种情形下,只要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不含33℃),企业就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实践中有一个问题会引起争议,就是工作场所温度是否低于33℃以下的(不含33℃)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提起高温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者对工作场所温度进行举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工作场所温度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方承担。笔者较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由企业方承担举证责任。首先,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主语是企业:“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所以,企业应当就工作场所温度承担举证责任。其次,从举证能力强弱的角度分析,企业对自己工作场所温度的举证能力显然要强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问题二:因空调损坏导致劳动者中暑,是否能算工伤?
答:一般大家会认为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中暑当然属于工伤。其实并不一定。我们先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工伤认定是怎么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乍一看,第十四条中好像没有和中暑有关的内容,均是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大家可能忽略了第(四)项“患职业病的”的情形。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中暑是指职业性中暑,与一般的中暑不同。劳动者是否属于职业性中暑需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专业诊断。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三:若因高温环境导致劳动者工作延误,企业能否给予处罚?
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企业应尽的责任。现如今,除了露天工作场所,室内的工作场所均会安装空调达到防暑降温的作用。虽然说以前没有空调的时候,大家也照常工作。但当大家已经适应了在空调环境下工作,突然让大家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势必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及工作效率。我们倾向认为,当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工作环境突然恶化致使工作效率降低,这个责任不应当由劳动者独自承担。
如今信息科技那么发达,当办公场所空调突然损坏,建议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工。这样既不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不会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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