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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戴某与上海某金融服务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网络管理员一职。戴某在入职之日就签收了公司《员工手册》。其中对于请假程序规定如下:“员工请假,必须填写相应的《请假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申请单进行考勤。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及其他诊断证明。在突发疾病情况下,员工若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于当天尽早以电话或其他形式及时通知部门主管。在病愈上班后第一天补填请假申请单,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原件。”《员工手册》中对于员工未按请假程序请假的行为,规定公司可以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的处罚。对于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的情形,规定可以给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戴某2017年2月1日电话告知公司,其因胆囊炎入院,此后一个月未到公司上班。一个月后戴某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多次催促其递交病假单及住院证明等医疗诊断材料,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愿配合。公司多次发函告知戴某,若其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病假单等医疗诊断材料,公司将以旷工进行处理。戴某收到函件后依旧我行我素,不提交任何材料。 随后,公司以戴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戴某认为自己是病假并非旷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戴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戴某认为:自己的确是生病住院,只是没有按规定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等材料。充其量也就是未按请假程序请假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应当给予书面警告,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方认为:戴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未按请假程序请假的行为。公司曾多次催促戴某提交病假证明等材料,并明确告知若不提交,公司将视作旷工处理。在戴某始终不提交材料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得知其之前一个月缺勤的真实情况。在多次警告无果的情况,只能按旷工处理。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戴某明知不提交病假证明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不提交任何病假证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配合用人单位履行请假程序,是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因此,公司以戴某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员工请病假引发的旷工认定案件。 劳动法对于请病假的手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般会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一般以医疗机构诊断和病假证明作为依据。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了请病假的相关流程,但戴某始终不提交相关病假证明。导致公司无法对其缺勤期间的情况做出认定。经公司多次催告并告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戴某依旧不予配合。最终,公司只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戴某从始至终就没有提交过任何病假证明,经催告后依旧不提交。实践中,有些情况是劳动者提交的病假证明部分不符合规定,抑或没有完全按照请假手续提前申请,或事后销假。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不宜直接认定劳动者为旷工。如果劳动者所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其当时的确属于生病状态,只是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这种情形不属于旷工,用人单位可以其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为由做出违纪处理。但如果劳动者像本案中戴某一样,始终不提交任何病假证明,经催告并告知法律后果后依旧不提交。这种情形下,属于劳动者无法对缺勤做出合理解释,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劳动者,请病假还是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程序申请,及时提交相关病假证明。切不可为了和用人单位斗气,故意不提交,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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