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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应聘时,老板说先试用,转正后再签劳动合同、缴社保。我答应了,但到了转正时,老板又说我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要么延长试用期,要么辞职走人。我提出所谓的“不足”根本不存在或事出有因,要求老板给予补偿,同时,在职期间企业应为我缴纳社保费,否则不同意辞职。结果老板说,你不同意辞职,企业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我。“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凭什么要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这样做吗? 读者晓红晓红: 企业的做法严重违法,下面我展开分析。 首先,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次,试用期设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再次,不缴社保违法。因为社保缴纳不与职工是否处于试用期、是否胜任工作等挂钩,只要职工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就应该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是不订合同就可以躲避的。最后,关于解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但一旦对簿公堂,这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的,而这种举证,不能仅仅是口头一句话,还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事例、具体的程序来认定才行。如果解除理由不当,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你向劳动部门举报,要求补签、补缴,并承担双倍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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