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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换了东家不告知 还称权益不会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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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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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7-17

     职工在同岗位、同地点做了近六年,最近才发现自己两年前就成了老板家人名下另一家公司的职工。老板如此操作合法吗?会对自己的权益有什么影响?日前,忐忑不安的江女士来访本报,希望能找到答案。

    据江女士反映,她当初应聘时是老板亲自面试的,老板对她各方面情况都比较满意,当场决定录用她。老板当时给她描绘了公司美好的发展蓝图,让她对公司的发展也充满了希望。老板还说,虽然约定的工资不高,但只要公司效益好,红包、加薪不会少。进公司后,老板就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合同期满后,老板对她的工作很满意,又与她续签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随着业务的发展,老板不断扩展经营范围,先后开了好几家公司,招录了不少新人。而她作为内勤人员,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什么变化。老板说话也算数,当年生意好,都会给员工发个年终红包,不过一般也就上千元。因为她还有几年就到退休年龄了,偶尔去查了社保缴费情况,发现给自己缴费的单位竟不是自己应聘的公司,再一细查后发现,两年前她的社保缴费单位就换了。这是怎么回事?她询问了老板,老板轻描淡写地说,两年前他新开了家公司,就把她划过去了。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这样给她换东家,难道不用告知她吗?老板又说,虽然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他和他家人,但其实都是他的,所以她不用担心,她的权益不会受损。自己真的不会有损失吗?她心里很不踏实。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公司做法实在不妥,混乱了江女士的劳动关系,造成现在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其实,如果公司真要将江女士安排到新公司,可以事先告知,得到她的同意后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并由新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出现14种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4种情况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等。

    罗主任还特别指出,江女士的担心很有必要,因为虽然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家人关系,但确实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变换公司就会影响她的本企业连续工龄。而和本企业连续工龄有关的还有医疗期、合同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不过,法律对于计算解除补偿中涉及“非劳动者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认定已有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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