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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 我到企业工作快满半年了,现在老板说认可我试用期表现,同意与我签劳动合同。但他提出要另外签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5年,这是否有效? 读者 小李
小李: 我主要介绍三点供你参考。 第一,可否约定保密条款?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了这些必备条款之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哪些人可以约定保密、竞业限制条款?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全体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超过两年以上部分为无效。 第三,单位用工有违法之处。你说工作快半年了企业才答应签订劳动合同,这已经构成违法用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及时订立,那么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二是违规设置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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