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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 我丈夫原来在一家私人公司为老板开车。2015年的夏天,他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处骨折。当时,我在老家照顾老人,所以就由同在上海的小叔子照顾他并且办理一切相关事宜。我丈夫出院就一直在家休养。三个月后,我突然接到丈夫昏迷的消息。医生说是由于长期卧床栓塞引起的脑梗。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为了看好他的病,我们借了不少钱。有人跟我说丈夫出过工伤,单位可以赔不少钱,我就去问小叔子。小叔子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丈夫就被送进了医院,当时因为等着钱看病,加上老板讲养养好就继续来上班,所以我丈夫就和公司签了份调解协议,拿了2万多元医药费,这些钱看病也已经花完了。我去找别人咨询,结果他们都说像我丈夫的伤势,单位给这点钱太少了。有朋友还好心帮我去办理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八级伤残。因为家里条件实在不好,我只好又去公司找老板,谁知老板派了个代表说,我丈夫和公司已经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签了调解协议,这个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好撤销,公司已经按约给了2万多元,我们现在再找他们就是讹诈。请问签了这个协议就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我还能不能要求单位补足我们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 邱女士
邱女士: 诚实守信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我们每一个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时,都应当充分考量自己的实际情况,一旦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成员并不一定具备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主要还是遵循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为了避免调解协议存在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或违反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确保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法律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而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会被确认,除非存在下列法律规定无效或可予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一般处于相对的弱势,对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的了解明显不及用人单位。一旦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救治并主动履行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支付补偿金等义务。在劳动者确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协议,显然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你丈夫与所在公司就工伤待遇的事宜签订的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从现在的鉴定结果看,该调解协议确定的标准又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你丈夫与单位签订该调解协议时急需用钱治疗,且当时其尚未经伤残等级鉴定,对自己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缺乏一定的判断能力,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并要求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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