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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 我亲戚在一家公司工作,不久前在工作中摔伤了腰,当他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单位不同意,说是有人反映他中午喝了酒,所以下午上班才出了事。而所谓“上班喝酒”是那天中午有老乡来看他,两人在路边小摊喝了两瓶啤酒而已,根本没有达到醉酒程度。因为我亲戚不太喝酒,一喝脸就通红,就这样让工友都以为他喝了不少。请问这事情该怎么办呢? 读者 老张 老张: 我提供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醉酒不得认定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为当人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人的大脑对行为的控制程度就会降低,所以醉酒后再上班,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做出如此规定,体现出国家反对职工酒后上班的坚决态度,这也是安全生产的要求,作为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问题是执行这一规定,首先要解决何为醉酒?即醉酒的标准是什么?关于醉酒的标准,目前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这一标准,问题是这适用于驾驶人员,其他人员在工伤认定中是否可以适用或参照?这在以往的实践中常有争议。因此有人建议,要么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可以直接适用于工伤认定,要么针对工伤认定中的何为“醉酒”直接规定一个标准,以减少争议,维护工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三,关于处理程序。根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在,你们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是当场查证,个人看法单位举证是有相当难度的。但不管认定结果怎样,上班期间喝酒总是不对的,单位可以结合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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