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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我是老板私人雇佣的还是公司雇佣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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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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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7-02

    乔法官: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这些年一直在跑长途,挺累的。现在我年纪也上去了,所以就打算找份轻松的活。有朋友说有家服装厂在招人,会开车的优先录用。我根据朋友提供的地址去应聘。厂不大,我直接就见到了老板。老板姓周,听说了我的经历,他很爽快就留下了我。厂里有一辆小面包车,平时我主要负责开车将厂里的成品送到几家销售点。偶尔老板家里有事,也会让我去开车帮忙跑跑腿。老板没和我签什么合同,但待遇还不错,每月也都按时将工资打到我卡里。今年年初,我出了点小事故,人受了伤,车也损坏了。因为我觉得确实是自己疏忽造成的,加上厂里的车子也损坏了,我就没有向老板提什么要求,只是希望厂里帮我把几万块钱的医药费付了。老板在出事时垫付了5000元后,就再也没有出现。我当时因为卧床养病也没有办法。等我伤愈找到厂里时,发现周老板已经不在了。我只好去打官司要求确认我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享受相关待遇。但单位的代理人说周老板现已将厂转让给其他股东了,他们未曾听说过雇佣我以及尚拖欠相关待遇的事。他们认为我常常为老板家里人开车,工资也是周老板用个人账户转的,所以我是周老板个人雇佣的,不承认与我有劳动关系。我只知道自己是到服装公司应聘的,周老板招我时也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我平时主要工作也是帮厂里送货,接老板家人只是偶尔的事,怎么现在变成他个人雇我了呢?请问,他们说的对吗?

    读者老谷老谷: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所属单位在直接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要受合同约束,同时在劳动基准、解雇等方面亦受到国家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束。但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限于劳动关系,还包括加工承揽、有偿的代理以及劳务关系等。而我们目前劳动法规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指的是一种基于职业上的有偿劳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多年来,劳动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判断方法。主要从主体是否适格、双方有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资支付是否固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司法部门亦会借助工资支付凭证或工资发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或“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考勤记录或其他进出用人单位的记录等证据来进行判断。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常常通过老板或财务个人的银行账户来发放劳动者工资,以此来掩盖单位已发生的用工事实。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此还是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而不会轻易被表面现象所蒙蔽。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从你所述看,你系基于服装厂的招聘广告前往应聘。你所述的周老板又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录用你的行为足以让人相信系代表公司所为;其招用你后主要安排你为厂里送货,显然周姓老板雇佣你系出于单位用工需要,而非自身家庭劳务需求。期间虽偶有老板私人用车行为,但老板假公济私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单位用工的性质。虽然工资是通过老板个人账户定期支付给你的,但该支付行为显然是基于你已经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因此,不能仅因该账户并非公司账户就否定其系你为公司提供劳动所得的对价。现周老板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只是公司的投资人发生变化,无论新旧股东交接时是否谈及了你的劳动债权的事,都不影响其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他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责任划分不明晰的后果不能让善意第三方的你来承担。对于你发生事故后的待遇问题,公司方应当积极配合你做相关认定、鉴定等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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