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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第一次打劳动官司,好多政策法规都不懂,听说最低工资调整了,所以一裁终局的相关问题也有变化。还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读者小顾小顾: 我解答三点意见供参考。第一,关于最低工资。本市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关于终局裁决。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做出的裁决内容为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结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换而言之,如果最低工资调整了,争议的标的金额也会发生变化,需要准确计算。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去。同时为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得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权利都得到了较好实现,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上有了法律规定的选择渠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维权形式。 第三,关于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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