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近40人参加完音乐节后在成都地铁集体逃票的视频引发了热议。视频显示,跳闸机逃票的多为年轻男女,一些男生的动作很是“潇洒”,甚至还有人跳过去后回头抱女伴过闸机。成都地铁微博转发了该视频,指责这种行为“太过分了!”。
买票坐车本是天经地义,然而,音乐节后的集体逃票却仿佛被赋予了某种打破规则的正当性,逃得那么理直气壮气定神闲,充满了日后把酒言欢可以充当谈资的洒脱。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从马拉松赛后集体尿红墙、各地高速上哄抢翻车货物,到“凑够一撮人就走,与红绿灯无关”的群体过马路,羊群效应出现在方方面面。一人的时候观望,两人的时候商量,三人的时候吵闹,一群人则集体无意识,不分辨对错。这种情形,在生活中司空见惯。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自己一个人不敢干的坏事,却在“反正那么多人也……”的心态鼓动下,干得理直气壮。细想原因,大致有这么几种。
首先是“法不责众”的心态。当一个人干坏事的时候,责任容易划分,但当一群人干坏事的时候,责任因为参与者众多往往难以判断,所以事情常常不了了之。时间长了,就成为一些人的一种心理暗示。在高速路上哄抢侧翻车辆上散落物资的民众,并非不知道“别人的东西不能拿”,并非没有羞耻心,却因为犯罪成本低廉而侥幸涉法。
其次是“有便宜不占,天理不容”的“怪异”心态。无论是逃掉的地铁票,还是哄抢的钱物,都不是价值很高的东西,不会对个人的生活产生太大改变。但“占便宜”的欲望是如此强烈,仿佛别人占到我没占到就损失了什么,这种心态的不平衡造成了个人行为的失范。
最后,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常常将之归类于道德约束范围,而不归类于法律法规管理范畴。地铁逃票、哄抢他人财物的行为,往往被认为个人素质不高而轻易放过。但事实上,这些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针对逃票,《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针对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古罗马有一句谚语,“姑息一个人的罪过,等同于鼓励众人犯罪”。针对类似事件时,除了道义上的谴责,让法律不缺位,用“法亦责众”示例替换“法不责众”的惯性,才能让参与群体“干坏事”的人们有所畏惧。
对每一个普通大众来说,提高修为,增强定力,使自己在缺少监管、面对诱惑的状态时,还能“自处和自守”,才能不陷入“一盲引众盲,相牵入火坑”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