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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病在家休养的江先生向本报求助,称公司将要搬到外地,欲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不知道自己该不该接受。 江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一家公司的老职工,学校毕业后就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近30年了。他工作认真努力,从一名普通的员工,逐步成长为公司后勤部门的经理。为了工作,他常常是“5+2”,“白+黑”,加班加点,也没有和公司计较过加班费。长期的劳累使得他身体出现了问题,两个多月前,他突发脑梗,住院治疗,虽经医生全力治疗,但还是留下了后遗症,目前按医嘱在家休养,并接受康复治疗。公司得知他生病后,也派员工上门进行了慰问,他对公司领导的关心也很是感动。两个多月来,他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希望早日康复,回到公司工作。谁知,他最近却遇到了烦心事,公司人事部门经理打电话给他,称公司要搬到外地,要与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他现在的身体情况,让他跟随公司去外地工作不太现实,故也希望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还说他是部门领导,希望他带个好头,第一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闻听此言,江先生慌了,自己还在康复中,一旦解除合同,这以后看病、生活该怎么办?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对此进行分析说,首先,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可以裁员的情形。其次,有些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后,职工患病可享医疗期。根据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袁律师劝江先生不要着急,他还在康复治疗阶段,如果医疗期未满,公司主体还在,非经协商一致,不得解除。(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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