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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今有一事向您求教。我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现居住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内。1991年,农村宅基地办证时,这块宅基地登记在我的名下。两年前,我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通过家庭内部协商,予以析产。我们还在人民调解部门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书,房屋由我儿子、女儿共同继承。之后,我们还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进行了分户(儿子、女儿各一户)。 请问,原来登记在我名下的这块宅基地上的房屋,现在房主已经易人(即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不在同一个人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房屋下面的这块宅基地是否可以随着房屋产权变更,分别登记在我儿子、女儿的名下?如可以变更,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具体手续又是怎样的?谢谢。 陈先生陈先生: 依据你陈述的事实情况作一个简答: 一,你与家庭成员“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书,房屋由儿子、女儿共同继承。之后,遂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进行了分户(儿子、女儿各一户)”的事实。根据此一事实,再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你与家庭成员所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还未生效。其次,在派出所所做的分户是户籍上的分户,不是农户意义的分户。农户意义上的分户是由集体组织决定认可后再报批的。 二、房屋属于不动产。你现在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现在的房屋还没有登记在你儿子和女儿的名下,所以未发生效力。也许你会说:“我们这里没有房产证的。”那么,你们还是一户,仅仅是你们内部做了约定而已,因此不具备分割使用的条件,故也谈不上宅基地的分割使用。 三,作为农户,房产是属于个人的,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农户一户造房的,不是该集体组织的人员是不允许分配的。其次,一户只有一块宅基地,只写户主的名字,其他人为立基人。如有人因故离开,其权利由剩余人予以承继使用。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不属于个人的。另外,宅基地的取得、丧失是由集体组织决定后报批土地部门核实发证的。如还有不明之处可询问土地管理部门,获得更直接的解答。(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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